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簡調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簡調字第94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葉美伶 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建政 、 梁洪雪紅 、 林松壽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間就基隆市○○區○○段○○○○號、832建號,於民國(下同)98年11月18日、98年12月15日、95年6月23日、95年7月4日以買賣原因所為債權行為、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並登記為相對人林建政名下所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法律行為,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