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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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21號聲請人 衛純菁 代理人 衛淑楨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