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2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2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257號債權人 張月雲 債務人鴻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李國銘 人債務人富祥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國銘債務人樹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岱樺 人之1債務人 游秉豐 債務人 陳柏賢 債務人 吳家良 債務人 陳尚德 債務人 伍詠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柒萬叁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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