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右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應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法定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在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以裁定命原告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七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證明。但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故本件訴訟不合法,應該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
書記官蕭琪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