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23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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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72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72378號債權人 劉敏兒 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陳春發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公司等之股票股息債權,依債務人集保投保資料所知,該第三人公司等之股務代理機構地址分別設在高雄市三民區、鳳山區、岡山區。是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元成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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