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繼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繼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繼字第442號聲請人 林青山 被繼承人 林姚熊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0日函請聲請人於收受通知之日起10日內補繳,已於109年4月27日寄存送達,因此於000年
0月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稽,是聲請人本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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