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078號債權人高雄市旗山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茂盛 債務人 黃俊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參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
┌──────────────────────────────┐│本金:新台幣191,313元│├─────────┬────┬─────────┬─────┤│請求利息期間│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年利率│├─────────┼────┼─────────┼─────┤│107年07月07日起至│2.9447﹪│107年08月08日起至│左列利率之││108年01月06日止││108年01月06日止│2.9447﹪│├─────────┼────┼─────────┼─────┤│108年01月07日起至│4.327﹪│108年01月07日起至│左列利率之││清償日止││108年02月07日止│2.9447│││├─────────┼─────┤│││108年02月08日起至│左列利率之││││清償日止│4.327﹪│└─────────┴────┴─────────┴─────┘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