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即被告甲○○毒品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本案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其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高愈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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