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訴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訴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訴字第20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俞名選任辯護人李詩楷律師
張泰昌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俞名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拾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陳俞名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並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經於民國100年7月28日執行羈押在案。
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10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楊筑婷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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