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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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14號原告 徐志興
徐健華 李賢齡 被告 蘇志龍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6年度簡字第11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李佳容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邱鴻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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