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4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4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林書玄 相對人即債務人小王子烘焙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國斌 相對人即債務人徐國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零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