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上易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153號上訴人富品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幸紅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複代理人 邱霈云 律師被上訴人 魏進楠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 律師(法扶律師)複代理人 陳寶華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年4月25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蘇清恭
法官翁金緞法官張世展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高曉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