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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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錦溪 代理人 盧元琪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項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美黛附表:
┌──┬─────────────────────────────┐│編號│應補正項目│├──┼─────────────────────────────┤│1│聲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請提出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06年11月至108年10月間各│││項必要支出之數額及計算方式,並「檢附證明文件或收據」,另將│││自己與子女之必要支出數額分開計算。│├──┼─────────────────────────────┤│3│聲請人除郵局以外之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06年11月起,並補登至最新)。│├──┼─────────────────────────────┤│4│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106至108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清單,如有收入並應提出收入證明(如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5│聲請人與受扶養人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