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 郭雪梅
何智權 被告 卓西雄 上列被告卓西雄因殺人等案件(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陳彥志法官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