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狀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92號原告普大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利 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 律師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亮 訴訟代理人 蔡佩芬 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德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仲南 訴訟代理人 徐國銘 訴訟代理人 蔡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狀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