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40號原告 吳清淵
吳清月 吳清煌 吳清蘭 吳清鈴 吳清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雅婷 律師複代理人 簡鳳儀 律師被告 楊鴻照 (兼 楊碧玉 承受訴訟人)
楊金允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 律師被告 楊富宗
楊天佑 楊天毅 楊天仁 楊宜華 楊金火 楊富乾 江成忠 江惠玉 江惠菁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成文 被告游 楊美珠
楊美嬌 楊添旺 楊雲嬌 楊金發 楊金池 楊雪嬌 楊雪桂 張春輝 被告 嚴本嘉 訴訟代理人 曾瑪麗 被告 梁本約
張英英 陳 張澄娥 張月娥 張雪娥 蘇啟明 蘇長庚 蘇鶯鶯 張雲卿 張雲金 張雲香 楊玉英 (兼楊碧玉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被告楊鴻照、楊金允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具狀說明新北市政府板橋地政事務所109年3月31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甲區域(面積為173.33平方公尺)、乙區域(面積為66.57平方公尺)、丙區域(面積為8.64平方公尺)、丁區域(面積為5.54平方公尺)之建物使用情況,有無出租予他人?如有,係何部分區域?有無向承租人收取租金?金額如何?繕本並逕寄對造。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書記官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