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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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雅萍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宗航
法官張鼎正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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