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67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周志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黃**之姓名,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黃**之姓名,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巧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