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72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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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72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楊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貳佰伍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U。債務人至民國100年6月18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92,749元正未給付,其中55,480元正為消費款;33,669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4年8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63,000元,約定自94年8月4日起至98年8月4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18.25%採固定利率計算,如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債務人至100年6月18日止累計96,504元迄未給付,依約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其中64,509元為本金;28,287元為利息;3,70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55,480元│100年6月19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2│64,509元│100年6月19日起至│百分之18.25│無│無││││清償日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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