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9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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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9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98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影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營偵字第10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文影於民國108年3月20日上午7時55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區○○里○○○○○路慢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編號營竹高幹81電線桿前,本應注意在左轉彎前變換至快車道之際,應禮讓直行車先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被告竟未注意及此,貿然騎乘機車變換至快車道。適同向後方快車道有告訴人 葉耿豪 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亦未注意車前狀況,致告訴人機車前車頭撞上被告機車左後車身,造成告訴人受有下背、骨盆挫傷、第2、4腰椎壓迫性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達成和解,有本院108年度南司交附民移調字第44號調解筆錄影本1份附卷可稽,告訴人亦於本院審理中之109年1月22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為憑。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得勝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