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1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1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812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李雅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伍萬玖仟柒佰叁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議,債務協商內容由「信貸(債權金額409,467元,所佔比例100%)」組成,約定自民國95年6月起,以新臺幣409,467元,利率3.88%,共分100期,每期新臺幣4799元,每月10日清償欠款。惟自協商成立後,債務人僅繳款至民國96年8月26日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本行遂依協議書第三條行使加速條款並恢復原所訂立契約之約定,請求債務人給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
二.債務人於民國94年2月18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46萬元,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9.99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6年2月27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359,734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據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戶籍謄本,協議書,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812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雅婷│自民國96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9.99%│││359734││月27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雅婷│自民國96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359734││月27日││者,按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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