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2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92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非訟代理人 賴姸陵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昇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肆萬伍仟參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萬柒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