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6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裕雄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裕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王裕雄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211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於民國105年2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50184257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正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許辰舟法官楊秀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修毅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