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聲繼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准予繼承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繼字第1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請求准予繼承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書記官呂妍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