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0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9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罪刑確定,並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一月。受刑人於民國96年
6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10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10月2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1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梁耀鑌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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