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21號原告 林振龍 訴訟代理人 黃筱玲 被告 高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在東方○○○區○○○○○道歉啟事,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1,000元,尚欠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