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7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7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78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岑韋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緝字第342號),本院判決如下:
文林岑韋 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林岑韋為役齡男子,於民國92年10月8日以短期觀光核准出境後
,明知其依法應返國接受徵兵處理,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屆期未歸,經宜蘭縣冬山鄉公所以108年4月23日冬鄉民字第1080008605號函函催林岑韋應於108年5月17日返國接受徵兵檢查,該函文並經林岑韋父親 林文省 代為收受,被告仍滯留國外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迄110年9月22日,林岑韋入境返國始遭緝獲到案。
證據名稱:
㈠被告林岑韋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林文省於偵查中之證述。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109年11月19日公告影本1件。
㈣宜蘭縣冬山鄉公所徵兵檢查通知書收據影本1件㈤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1件。
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為保衛國家安全,役齡男子有依法服兵役之義
務,卻漠視上開義務,於經核准出境後,滯留國外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且經宜蘭縣冬山鄉公所催告後,仍未返國,妨害國家兵役之管理,行為實屬可議,惟考量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未接受徵兵處理影響國家兵力徵集制度有效性之程度及依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顯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妨害兵
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錦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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