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8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2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六包合計淨重零點捌伍公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保管字第760號)、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參貳公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保管字第907號),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海洛因6包(合計淨重0點85公克)、1包驗餘淨重0點0132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於民國97年4月28日15時40分許、97年5月22日12時30分許,在嘉義市○○路186項27號3樓2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經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分別查獲,並扣得海洛因6包(合計淨重0點85公克)、1包驗餘淨重0點0132公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保管字第760號、第907號),經鑑定結果確含海洛因成分,亦有法務部調查局97年6月2日調科壹字第09723025870號鑑定書(見
97年度毒偵字第695號卷)、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7年6月24日草療鑑字第0970005411號鑑定書(見97年度偵字第3772號卷)各1份在卷足憑,係屬違禁物;又被告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乙案,因被告死亡,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7月10日以97年度毒偵字第695號、第
830號、97年度偵字第37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於偵查卷內可稽。而被告於查獲時經警扣得其持有之前開毒品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為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呂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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