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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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3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貳包(海洛因驗餘淨重壹點柒伍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參包(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參點參捌陸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46號裁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扣案疑似海洛因之白粉2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海洛因成分,海洛因驗餘淨重1.75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3月2日調科壹字第0962301463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憑;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白粉3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3.3866公克,此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7年6月24日憲直刑鑑字第0970000908號鑑定書1份附卷足考,是扣案之海洛因2包、甲基安非他命3包,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第1級毒品、第2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是依前揭之說明,自應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