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家繼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4號原告 吳劍振 訴訟代理人 古乾樹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二萬六千零二十七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本件原告以其餘繼承人爲被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併請求被告 吳劍雲 給付補償金等。其中請求分割遺產部分,依起訴時成交價計算,總計爲新臺幣(下同)3541萬4625元(詳如附表編號1.2.3.所示),原告應繼分1/4,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885萬36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7714元。其餘請求給付補償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363萬6600元(按附表編號4.房地市價1/4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036元。
二、本件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爲12萬3750元(計算式:87,714+36,036=123,750),扣除已繳9萬7723元,原告應再補繳2萬6027元。
三、本院前於民國108年2月14日裁定命補繳裁判費有誤,應更正如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書記官孫捷音附表:
┌──┬────────────────────────┬──────┬────┬──────┐│編號│項目│面積│權利範圍│本院核定價額││││(平方公尺)││(新臺幣)│││││││├──┼────────────────────────┼──────┼────┼──────┤│1│土地: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193.00│29/1000│1,651,115元│├──┼────────────────────────┼──────┼────┼──────┤│2│土地: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104.47│全部│18,073,310元││├────────────────────────┤│││││建物:臺北市○○區○○街○○○巷○號7樓(建號2324)││││├──┼────────────────────────┼──────┼────┼──────┤│3│土地: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82.58│全部│15,690,200元││├────────────────────────┤│││││建物:臺北市○○區○○街○○○巷○○號5樓(建號1057)││││├──┼────────────────────────┼──────┼────┼──────┤│4│土地: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76.56│全部│14,546,400元││├────────────────────────┤│││││建物:臺北市○○區○○街○○○巷○號5樓(建號2933)││││├──┴────────────────────────┴──────┴────┴──────┤│共計49,961,025元│├──────────────────────────────────────────────┤│說明:││││一、原告請求被繼承人 吳永德 遺產分割部分:││㈠編號1土地之價額認定,因近5年內無交易紀錄供參,依據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核定此筆土地之價額為1,651,115元。││㈡編號2不動產屬華廈(10層含以下有電梯),其價額認定依法應依起訴時(107年6月5日)交易時││價,依據內政部不動產交易時價查詢服務網之查詢結果,該建物附近華廈一樓以上之最近交易時點││於106年5月,依此時點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173,000元,上開建物面積為104.47平方公尺,則價││額估計為18,073,310元(計算式:173,000×104.47=18,073,310)。││㈢編號3不動產屬公寓(5樓含以下無電梯),其價額認定依法應依起訴時(107年6月5日)交易時價││,依據內政部不動產交易時價查詢服務網之查詢結果,該建物附近公寓一樓以上之最近交易時點於││107年2月,依此時點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為190,000元,上開建物面積為82.58平方公尺,則價額估││計為15,690,200元(計算式:190,000×82.58=15,690,200)。││││二、原告請求被告吳劍雲給付補償金部分:││被告吳劍雲因繼承取得編號4房地所有權( 吳儀 定遺產),因遺產分割協議書約定「未分得遺產者,由││分得遺產者另補償之」,則被告吳劍雲應按不動產價額1/4補償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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