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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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18號聲請人富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麗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而依聲請人提出之資產負債表顯示,相對人公司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87,379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金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