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07號原告 王宣予 上列原告與被告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環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維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8,966元【聲明第1項:744,750元+聲明第2項:244,216元=988,966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37,470元【聲明第1項:(91,670元+88,320元+316,132元)+聲明第2項:61,779元+聲明第3項:57,847元+聲明第4項:121,722元)=737,4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88,9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