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88號原告 陳信南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詹蘭香 原告 陳千慧
陳莉敏 陳益鴻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德聖 律師(犯保律師)被告 賴春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627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曉怡
法官蔡咏律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瑩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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