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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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一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立恩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伍萬元折合銀元壹拾捌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捌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伍仟伍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