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6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6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6306號債權人 彭香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慶聰 即三泰肉品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林慶聰即三泰肉品行向所屬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立登記資料之證明文件影本,暨其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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