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6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6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694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余佩倩 債務人 汪敬祐 債務人 黎氏 金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參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6.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債務人汪敬祐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黎氏金嫦 給付之。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汪敬祐負擔,如對債務人汪敬祐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黎氏金嫦給付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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