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0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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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0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劉珈妤 上列聲請人與 郭再添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附表編號1之違約金聲明,應加註「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金收取期數為九期」,請具狀更正之。
二、請補陳聲請狀附表編號2至8項之加速條款。
三、請提出聲請狀附表編號2至4項得請求按年息百分之2計算利息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