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10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欣怡 被上訴人即被告 周嘉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112年度建字第10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萬6,2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書記官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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