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9號原告 黃欣慈 被告 李德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簡字第3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許自瑋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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