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3號聲明人 王宏鵬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第三審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63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二、本件聲明人王宏鵬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389號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1639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書具「刑事聲明異議狀」對於本院上開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劉興浪法官李麗玲法官許辰舟法官黃斯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宜勳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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