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6號聲請人臺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戊○○非訟代理人丁○○相對人丙○○即 沈方 反之繼相對人甲○○○即沈方反之相對人乙○○即沈方反之繼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另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11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被繼承人沈方反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
本人及相對人乙○○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2年10月28日起至112年10月2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乙○○於82年11月3日邀同被繼承人沈方反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500,000元,借款期限至83年11月3日止,按月付息,到期即將借款如數清償,後於86年5月29日將借款期間展期至87年5月29日。詎相對人乙○○屆期不為清償,僅繳納至90年10月29日止之利息,尚欠本金共1,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又被繼承人沈方反於86年6月8日死亡,其不動產所有權並未辦理繼承移轉,依法相對人丙○○、甲○○○、乙○○承受被繼承人沈方反財產之一切權利及義務,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擔保放款借據、擔保放款借據(展期)、除戶戶籍謄本、放款核准貸放帳卡明細表各1件、本院函1件(97南院龍家字第970051685號)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7件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3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313-5│林│12.00│全部│├──┼───┼────┼───┼───┼─┼────┼────┤│002│臺南市○○○區○○○段│314│水│18.00│全部│├──┼───┼────┼───┼───┼─┼────┼────┤│003│臺南市○○○區○○○段│314-1│水│177.00│全部│├──┼───┼────┼───┼───┼─┼────┼────┤│004│臺南市○○○區○○○段│315-5│田│14.00│全部│├──┼───┼────┼───┼───┼─┼────┼────┤│005│臺南市○○○區○○○段│315-62│田│46.00│全部│├──┼───┼────┼───┼───┼─┼────┼────┤│006│臺南市○○○區○○○段│315-63│田│220.00│全部│├──┼───┼────┼───┼───┼─┼────┼────┤│007│臺南市○○○區○○○段│315-64│田│9.0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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