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5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53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邱友鴻

選任辯護人黃郁庭律師

蘇清水 律師

謝依良 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962號、108年度偵字第13363號、109年度偵字第1416號、109年度偵字第1818號、109年度偵字第2002號、109年度偵字第4383號),暨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2005號、2437號、2441號、2543號、8433號、2435號、2436號、8433號、19286號、110年度偵字第71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邱友鴻犯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刑。未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陸佰柒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即附表八部分)無罪。

事實

一、邱友鴻係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2至4樓之 名曜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之經理及業務; 邱名顯 (另行審結)係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之主持會計師; 陳錡峰 (於107年5月13日歿,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01年11月起至104年12月止擔任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盛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所規定之納稅義務人,負有據實申報盛豐公司營業稅捐之義務,亦為從事業務之人; 黃雅鳳 (另案審理)係陳錡峰之配偶,於上開時間亦為盛豐公司之會計,係從事業務之人,並均以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為其等之附隨業務; 王雪芳 (另案審結)與 林宏達 (107年7月27日歿,另為不起訴之處分)前為男女朋友關係,王雪芳係址設臺南市○○區○○○路00號維銘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銘工業公司,業於109年9月1日廢止登記)之登記負責人兼任會計人員,為稅捐稽徵法所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從事業務之人;林宏達則係維銘工業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總攬維銘工業公司含會計事務在內之一切運作事務,據實申報稅捐之義務,亦為從事業務之人,並均以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為其等之附隨業務; 張育新 (另案審結)係址設臺南市○市區○○里○○00○00號1樓同豐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所規定之納稅義務人,負有據實申報同豐公司營業稅捐之義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鄭雅心 (另案審結)為同豐公司之會計,亦為從事業務之人,並均以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為其等之附隨業務; 邱建中 (另案審理)係址設臺南市○○區○○○街00號聖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聖釭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亦為稅捐稽徵法所規定之納稅義務人,負有據實申報聖釭公司營業稅捐之義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施家惠 (另案審理)係聖釭公司之會計,係從事業務之人,並均以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為其等之附隨業務; 蔡博全 (另案審結)係址設臺南市○○區○○000號之16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州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所規定之納稅義務人,負有據實申報正州公司營業稅捐之義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楊幸妤 (另案審結)係正州公司之會計,亦為從事業務之人,並均以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為其等之附隨業務; 郭成峻 (另案審結)係址設臺南市○○區○○街0號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展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所規定之納稅義務人,負有據實申報瑞展公司營業稅捐之義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何硯萱 (另案審結)係瑞展公司之會計,係從事業務之人,並均以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為其等之附隨業務; 陳隆盛 (另案審理)係址設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台南 振昌 電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南振昌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所規定之納稅義務人,負有據實申報台南振昌公司營業稅捐之義務; 蘇麗香 (另案審理)為台南振昌公司之業務兼財務經理, 林宜萱 (另案審理)台南振昌公司之會計,均係從事業務之人,並均以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為其附隨業務; 邱秋明 (另案審理)係址設臺南市○○區○○里○○街0段000號1樓發善塑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善公司,於102年10月至103年9月登記負責人為 邱張金蘭 )之實際負責人,總攬發善公司包含會計事務在內之一切運作事務,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稱之主辦會計人員,自103年10月起為發善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負有據實製作會計憑證之義務; 蘇盈溱 (未據起訴)於100年5月31日成立後至105年2月21日均係址設臺南市○○區○○○○路00號2樓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 陳昭宏 ),總攬立新公司包含會計事務在內之一切運作事務,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稱之主辦會計人員,自105年2月22日起係立新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亦為 光星 興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星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 陳瑞典 (未據起訴)係立新公司、光星公司之會計,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經辦會計人員,負有據實製作會計憑證之義務。立新公司、光星公司、盛豐公司、維銘工業公司、同豐公司、聖釭公司、正州公司、瑞展公司、台南振昌公司、發善公司之會計記帳、申報稅捐等業務,均委由名曜會計師事務所處理。

二、詎邱友鴻、邱名顯(僅參與(僅參與附表一㈠1、3-7、附表二㈠1、3⑴)或邱友鴻個人為能提高立新公司、光星公司、發善公司之銷項費用以提高公司帳目上之營業額,俾利該等公司向金融機構進行融資,另為了能減少如附表一、二、三公司應負擔之營業稅,而為以下犯行:

(一)邱友鴻、邱名顯(僅參與附表一㈠1、3-7)與蘇盈溱、陳瑞典均明知立新公司並未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申報營業稅期別期間,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竟仍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犯意聯絡;邱友鴻與蘇盈溱、陳瑞典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犯意聯絡;邱友鴻與蘇盈溱、陳瑞典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邱名顯另與邱友鴻、陳錡峰、黃雅鳳共同謀議,邱友鴻、邱名顯另與蔡博全、楊幸妤共同謀議,由盛豐公司支付發票金額之8%予邱名顯,其中5%用以繳交營業稅,3%作為邱名顯經手盛豐公司取具不實統一發票之代價,另由正州公司支付發票金額之7%予邱友鴻,其中5%用以繳交營業稅,2%作為邱友鴻經手正州公司取具不實統一發票之代價,邱友鴻另與邱建中商議,由聖釭公司支付發票金額之8%予邱友鴻,其中5%用以繳交營業稅,另3%作為邱友鴻經手聖釭公司取具不實統一發票之代價。邱友鴻、邱名顯即分別與黃雅鳳、楊幸妤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犯意聯絡;邱友鴻、邱名顯分別與黃雅鳳、陳錡峰(盛豐公司)、蔡博全、楊幸妤(正州公司)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邱友鴻與施家惠(聖釭公司)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犯意聯絡;邱友鴻分別與王雪芳、林宏達(維銘工業公司)、張育新、鄭雅心(同豐公司)、邱建中、施家惠(聖釭公司)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各罪之共犯關係如附表一所示),由邱友鴻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營業稅申報期別內,指示不知情之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人員,以立新公司之名義填製各期所示不實銷貨事項於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交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充作其等各稅期營業稅之進項憑證,並由邱友鴻指示不知情之某不詳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人員在盛豐公司、維銘工業公司、同豐公司、聖釭公司、正州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虛列上開進項金額,分別於附表一所示公司之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向國稅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行使之,以上開不正方法幫助如附表一所示之盛豐公司、正州公司、聖釭公司逃漏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營業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惟維銘工業公司、同豐公司均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發票日期、取具發票之營業人、發票字軌、銷售額及幫助逃漏營業稅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二)邱友鴻、邱名顯(僅參與附表二㈠1、3⑴)與蘇盈溱、陳瑞典均明知光星公司並未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各申報營業稅期別期間,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竟仍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犯意聯絡;邱友鴻與蘇盈溱、陳瑞典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犯意聯絡;邱友鴻另與邱名顯、蘇麗香共同謀議,由台南振昌公司支付發票金額之8%予邱友鴻(其中5%用以繳交營業稅,另3%為邱友鴻之報酬),作為邱友鴻經手台南振昌公司取具不實統一發票之代價,邱友鴻、邱名顯、蘇麗香、林宜萱即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其等4人與陳隆盛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邱友鴻與施家惠(聖釭公司)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犯意聯絡;邱友鴻分別與郭成峻、何硯萱(瑞展公司)、王雪芳、林宏達(維銘工業公司)、邱建中、施家惠(聖釭公司)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各罪之共犯關係如附表二所示),由邱友鴻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各營業稅申報期別內,指示不知情之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人員,以光星公司之名義填製各期所示不實銷貨事項於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交與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充作其等各稅期營業稅之進項憑證。並由邱友鴻指示不知情之某不詳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人員在瑞展公司、維銘工業公司、聖釭公司、台南振昌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虛列上開進項金額,分別於附表二所示公司之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向國稅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行使之,以上開不正方法幫助如附表二所示之台南振昌公司、聖釭公司逃漏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營業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惟瑞展公司、維銘工業公司均未發生實際逃漏營業稅之結果(發票日期、取具發票之營業人、發票字軌、銷售額及幫助逃漏營業稅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

(三)邱友鴻與邱秋明均明知發善公司並未於如附表三所示之各申報營業稅期別期間,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三所示之光星公司,竟仍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邱友鴻與蘇盈溱、陳瑞典(光星公司)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各罪之共犯關係如附表三所示),由邱友鴻於如附表三所示之各營業稅申報期別內,指示不知情之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人員,以發善公司之名義填製各期所示不實銷貨事項於附表三所示之統一發票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交與如附表三所示之光星公司充作各稅期營業稅之進項憑證。並由邱友鴻指示不知情之某不詳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人員在光星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虛列上開進項金額,分別於附表三所示光星公司之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向國稅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營業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惟光星公司均未發生實際逃漏營業稅之結果(發票日期、取具發票之營業人、發票字軌、銷售額均詳如附表三所示)。

三、案經立新公司、光星公司告訴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告發、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查後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同條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經查,本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邱友鴻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期日及審理期日,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傳聞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要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所引用之其他資以認定事實所憑之非供述證據部分,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連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檢察官、被告邱友鴻及其辯護人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堪認有證據能力。

三、另被告邱友鴻之辯護人固爭執證人邱秋明、蘇麗香、郭成峻、何硯萱等人於國稅局詢問、調查站的訊問、檢察官的偵訊未經具結部分,並無證據能力,惟本院並未引用此部分之證述,自無證據能力有無之疑義,併此敘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友鴻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相關卷頁詳附表四所示,卷目對照表詳附表十所示),並有如附表四所示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按,足認被告邱友鴻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起訴書雖認被告邱友鴻未經立新公司、光星公司負責人蘇盈溱、會計陳瑞典之同意,擅自以代保管之立新公司、光星公司大小章與購票證等,向南區國稅局之代售點多次申領立新公司、光星公司之空白發票本後,指示名曜會計師事務所內不知情員工,虛偽以立新公司、光星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因認被告邱友鴻此部分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等語。然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係經立新公司、光星公司負責人蘇盈溱、會計陳瑞典之授權,由被告邱友鴻指示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之員工以立新公司、光星公司之名義開立等情,有以下事證可資證明,分論如下:

(一)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被害人之陳述如無瑕疵,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固足採為科刑之基礎,倘其陳述尚有瑕疵,而在未究明前,遽採為論罪科刑之根據,即難認為適法。次按被害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或不免渲染、誇大。是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指證、陳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從而,被害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非謂被害人已踐行人證之調查程序,即得恝置其他補強證據不論,逕以其指證、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61年台上字第3099號、95年度台上字第601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立新公司、光星公司於105年間接獲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帳務資料,是蘇盈溱、陳瑞典所稱對於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均不知情,亦未同意或授權邱友鴻開立乙節,實具有利害關係,所述不知被告邱友鴻開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等語,在本質上存有較大虛偽性之危險,為擔保其真實性,自應認為有以補強證據佐證之必要性,合先敘明。

(二)被告邱友鴻於偵查中供稱:「先前蘇盈溱、陳瑞典公司沒有請會計小姐前,都是陳瑞典在做記載內帳的事情」、「我從101年開始就與陳瑞典、蘇盈溱夫妻認識了,陳瑞典也知道我的手機號碼,陳瑞典沒有請會計小姐時,都會打電話問我會計等問題,例如報稅、記帳費等等,有與我接洽過」、「稅金部分要還給光星與立新公司的負責人,就在場男的證人(指陳瑞典先生),當時蘇盈溱叫陳瑞典拿的,我當時先與蘇盈溱接洽,是蘇盈溱叫我把錢交給陳瑞典的,金額部分是蘇盈溱跟我說的」等語(詳偵九卷第222頁);另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蘇盈溱就立新、光星公司開立不實發票予他公司一事均知情」、「我有跟陳瑞典還有蘇盈溱說,他們都有同意開發票,當時開這些假的發票是要向銀行借錢,陳瑞典也知道,說處理少一點就繳少一點,蘇盈溱也同意」等語(詳本院卷二第296頁、第315頁),是以蘇盈溱、陳瑞典就附表一、二所示立新、光星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之事,是否確實不知情,已有疑義。

(三)其次,證人即負責開立立新公司、光星公司統一發票之陳瑞典於偵訊時證述:「簽收單上是我的簽名沒錯,邱友鴻107年6月29日當天打電話給我說要來找我,我說在家,問他要來幹嘛,邱友鴻接著說要拿稅金補償給我,我回答說好,在家裡等他,我記得是白天來,來我家按電鈐、我開門,他坐在車上、搖下車窗、拿一牛皮紙袋裝現金40萬元給我,我有稍微看一下、大約有四大疊,之後就拿簽收單給我,當時簽收單上只有記載到『本人.........肆拾萬元整(稅金)』,之後107年7月5日我在我們公司的桌子上又看到這一單子,只是後面加上計算式與補齊差額的記載,我當時就拿手機拍照、存證,之後把這張單子銷毁掉了」、「我收到隔天把40萬元交給小兒子 陳昭淇 」、「(問:為何當時沒有告訴蘇盈溱這件事情?)因為怕被蘇盈溱罵,後續提告也沒有想到要拿出來當證據,是一直檢察官提示給蘇盈溱,蘇盈溱回去跟我講,我才告訴蘇盈溱」、「邱友鴻跟我表示有開我們公司一些發票出去,把我們正常交易的進項稅額用掉(買原物料),所以把這筆錢再補還給我們」、「(問:所以邱友鴻當時有向你自認偷開你們公司的不實發票出去?)他嘴巴沒有明確講,我的想法是當時我們公司有存證信函出去了,向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他們有偷開我們公司的發票出去,我的認知就是拿這現金40萬元的稅金補償,給我們公司的損失,害我們多繳稅」等語(詳偵九卷第71頁至第72頁);另證人蘇盈溱於108年9月5日上午偵訊時指述:「(問:提示108年偵字第7962號卷155〜159頁)被告邱友鴻所提出的107年匯款紀錄、簽收單,對此匯款有無印象?)這是我們公司的帳戶,不確定是不是『陳瑞典』的簽名字跡,但我真的沒有印象。邱友鴻也沒有跟我說過要匯款給我的事情,但帳戶內有無這筆錢我沒有去刷簿子不確定,是否是陳瑞典的簽名要問陳瑞典」、「(問:你前面不是說陳瑞典並沒有與名曜會計師事務所的人接觸或與邱友鴻聯繫?)他們是否有私底下接觸我不知道」等語(詳偵九卷第60頁至第61頁); 嗣於 108年10月1日偵訊時供述:「105年國稅局查稅,我們拿105年的發票出來看,發現有些發票不是公司開出去的,就請會計去檢查,一直檢查回去到101年,這段期間都是給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作帳,才發現有些發票都不是我們公司開的,邱友鴻當時有跟我說如果我有證據可以證明確實讓公司多繳稅,邱友鴻就會把那些稅額退還給我們,是邱友鴻自己給我講的,我就拿算出來的明細給邱友鴻看,是60幾萬元,之後邱友鴻打電話給我說要還錢給我,我當時慌了、嚇到了,我說不收這個錢,且我在工廠工作,邱友鴻說要找陳瑞典,我說陳瑞典在住家,叫邱友鴻找陳瑞典,後來陳瑞典有收40萬元下來,並簽名在收據上,後來我回家後陳瑞典有告訴我這件事情,也有把錢拿給我看,之後邱友鴻有委請其他人要把4萬多元拿到公司要給我,但我沒有收,因為邱友鴻叫別人拿過來,不是親自來,我就不想收,後來邱友鴻的友人就把錢拿回去了」、「(問:上次開庭,你為何都完全說不知道有這一筆錢的事情?)上次開庭我真的很緊張、很慌,不知道說什麼」等語(詳偵九卷第224頁至第225頁)。經審酌證人蘇盈溱之歷次證述,其於檢察官詢問時初否認有收受被告邱友鴻於案發後交付之40萬元補償稅金,對於被告邱友鴻於案發後有匯款40,795元補償稅金至光星帳戶亦表示不知情,嗣改稱知悉上情,陳瑞典收受40萬元時有告知伊等語,前後證述已有不一,且其嗣後改稱,亦與證人陳瑞典於偵訊時證述因害怕被蘇盈溱罵,收到40萬元時並未告知蘇盈溱等語迥異,倘該筆40萬元僅單純係被告邱友鴻用以賠償立新公司、光星公司應負擔之營業稅,告訴人蘇盈溱大可於偵查中坦白承認,無須隱匿,證人陳瑞典亦可直言上情,無須擔憂遭蘇盈溱責罵,是以有關立新公司、光星公司開立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是否確如告訴人蘇盈溱所述係被告邱友鴻未經其同意或授權而開立,誠屬可疑。

(四)再觀諸立新公司與光星公司於101年至105年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所載之銷售額和附表一、二所載立新公司與光星公司遭虛開發票之銷售額間,有如下不尋常之處:

 1.立新公司部分:

  ⑴依立新公司101年11月至12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詳偵二十五卷第65頁)記載銷售額為5,170,361元,而附表一所示,101年11月立新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盛豐公司之銷售額共計400萬元,立新公司該期之實際銷售額僅為1,170,361元,立新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占該期銷售額之77.36%。

  ⑵依立新公司102年9月至10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詳偵二十五卷第71頁)記載銷售額為4,835,365元,而附表一所示,102年9月至10月立新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聖釭公司之銷售額共計3,000,214元,立新公司該期之實際銷售額僅為1,835,151元,立新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占該期銷售額之62.04%。 

  ⑶依立新公司104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詳偵十卷第45頁)記載該年度之營業收入總額為14,809,928元,而附表一所示104年9月立新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維銘公司之銷售額共4,000,087元,另於104年11月至12月立新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同豐公司之銷售額共計3,000,000元,立新公司該年度之實際銷售額僅7,809,841元,立新公司於104年度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占該年度銷售額之47.26%。

  ⑷依立新公司105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詳偵十卷第41頁)記載該年度之營業收入總額為20,132,955元,附表一所示105年1月至10月立新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正州公司之銷售額共7,514,000元,立新公司該年度之實際銷售額為12,618,955元,立新公司於105年度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占該年度銷售額之37.32%。

  ⑸依立新公司105年9月至10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詳偵十卷第91頁)記載銷售額為1,002,000元,而附表一所示,105年9月至10月立新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正州公司之銷售額共計1,002,000元,立新公司於該期之實際交易為0元。

 2.光星公司部分:

  ⑴依光星公司102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詳偵十七卷第419頁)記載該年度之營業收入總額15,240,257元,而附表二所示,102年9月至12月光星公司開立予瑞展公司、維銘公司、聖釭公司、台南振昌公司之銷售額共計10,007,119元,光星公司於該年度之實際銷售額僅5,233,138元,光星公司102年度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占該年度銷售額之65.66%。

  ⑵依光星公司102年9月至10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詳偵十七卷第405頁)記載銷售額為5,761,755元,而附表二所示,102年9月至10月光星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維銘公司之銷售額共2,002,600元、開立予聖釭公司之銷售額共計3,001,985元,光星公司於102年9月至10月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銷售額共5,004,585元,光星公司該期之實際銷售額僅757,170元,光星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占該期銷售額之86.86%。

  ⑶依光星公司102年11月至12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詳偵十七卷第409頁)記載銷售額為5,839,004元,而附表二所示,102年11月至12月光星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瑞展公司之銷售額共100萬元、開立予聖釭公司之銷售額共計2,002,534元、開立予台南振昌公司之銷售額共計200萬元,102年11月12月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銷售額共5,002,534元,光星公司該期之實際銷售額僅836,470元,光星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占該期銷售額之85.67%。

  ⑷依光星公司103年1月至2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詳偵十七卷第411頁)記載銷售額為2,845,729元,而附表二所示,103年1月至2月光星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瑞展公司之銷售額共2,373,590元,光星公司該期之實際銷售額僅472,139元,光星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占該期銷售額之83.4%。

  ⑸依光星公司103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詳偵十七卷第517頁)記載該年度之營業收入總額為5,580,402元,而附表二所示,103年1月至2月光星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瑞展公司之銷售額共2,373,590元,光星公司該年度之實際銷售額僅3,206,812元,光星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占該年度銷售額之42.53%。

  由立新公司、光星公司於101年至105年間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記載,立新公司、光星公司虛增營業額之數額有如上之情形,比例甚高,證人蘇盈溱、陳瑞典身為立新公司、光星公司之實際經營者及會計,豈有未察覺該等公司有溢繳營業額之情形。況且,證人蘇盈溱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我是公司實質負責人,會去瞭解公司營運狀況,就訂單的情形我會去瞭解注意」、「客戶下單要記帳、請款,我會去問當下的會計營業額」、「每個月收到的錢、請款,由我們在紀錄,都是陳瑞典老闆紀錄比較多」、「有進貨、有出貨、數量或金額、給的錢或收的錢都會紀錄,沒有會計時,或會計不在時,是我和陳瑞典都會記錄」、「立新公司、光星公司歷年來均處於虧損之狀態」等語(詳本院卷二第269頁至第270頁、第287頁至第289頁、第293頁),證人蘇盈溱、陳瑞典顯然對於立新公司、光星公司每月營業收入有所掌握,其對於立新公司、光星公司長期處於虧損的狀態,卻仍需繳納高額之營業稅,豈有不知之理,是以證人蘇盈溱證述其與陳瑞典均不知被告邱友鴻以立新公司、光星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統一發票云云,顯與常情相違。

(五)又綜觀本案其追加起訴之109年度訴字第734號、992號、110年度訴字第858號等案件,被告邱友鴻經手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公司有十數間,其有諸多管道自其他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應無須未經蘇盈溱、陳瑞典之同意或授權,而盜開立新公司、光星公司不實統一發票之必要。況且,倘被告邱友鴻有未經蘇盈溱、陳瑞典之同意或授權而盜開不實統一發票,則於立新公司、光星公司向銀行申請貸款時,銀行核貸人員於查驗貸款人蘇盈溱、陳瑞典之資力,及審核立新公司、光星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財稅資料之真偽時,隨時有遭銀行或是蘇盈溱、陳瑞典發現之可能,被告邱友鴻斯時將自陷受追溯犯罪之風險,是蘇盈溱、陳瑞典上開證述,是否屬實,已堪置疑。再者,又公司向銀行申請貸款,公司營業額自是銀行核貸之重要考量,以立新公司、光星公司歷年來均處於虧損之情形觀之,其以實際營業額向銀行申請貸款,經獲准撥款之機率自是不高,蘇盈溱係立新公司、光星公司之負責人,其於向銀行申請貸款時自應明瞭上情,另參以立新公司於107年3月間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申請貸款及光星公司於101年檢附立新公司103年度、104年度、105年度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詳偵十卷第41頁、第45頁、第49頁)及105年9月至10月(該2個月立新公司實際銷售額為0元)、11月至12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詳偵十卷第91頁、第89頁)供銀行核貸;光星公司於105年間向台北富邦銀行申請貸款時檢附光星公司103年1月至2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供銀行核貸;光星公司於101年、102年、103年向陽信商業銀行申請貸款時係檢附光星公司100年1、2月至103年1、2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供銀行核貸,此有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各月份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在卷(詳偵十七卷第133頁、第135頁、第137頁、第139頁、第141頁、第143頁、第145頁、第147頁、第293頁、第295頁、第297頁、第299頁、第301頁、第303頁、第401頁、第403頁、第405頁、第409頁、第411頁)可按,蘇盈溱、陳瑞典於向銀行申請貸款時,檢附上開與實際營業額不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且未曾向名曜會計師事務所反應有營業額虛增之情形,已足認蘇盈溱、陳瑞典有同意或授權被告邱友鴻開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是證人蘇盈溱、陳瑞典證稱:對於立新公司、光星公司有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予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伊均不知情云云,顯非實在,至難採信。

(六)綜上所述,被告邱友鴻指示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之不知情員工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既係經蘇盈溱及陳瑞典之同意或授權,被告邱友鴻所為即與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構成要件有間,起訴書認被告邱友鴻此部分所為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容有誤會。

參、新舊法比較:

一、被告邱友鴻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業經2次修正,最後1次係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9日生效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被告本案犯行,自應適用110年12月17日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另稅捐稽徵法第43條前次修正係於103年6月4日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6日生效,經比較新舊法後,新法僅係刪除「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僅為文字條項之異動,該次修正不涉及刑罰法律所定要件之變動,不屬於刑法第2條所指之法律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

二、被告邱友鴻行為後,刑法第215條於108年12月27日修正生效,惟此次修正,僅係將相關刑法分則條文中之罰金刑依原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之罰金刑提高標準加以通盤換算後之結果,實質上不生有利或不利被告之影響,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而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肆、論罪科刑:

一、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三類。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又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稱之原始憑

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號判決參照)。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

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

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

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1號、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刑法第215條所謂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係指從事業務之人,本於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者。又營業人應以每2月為1期,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申報義務,而此申報行為既與公司之營業有密切關連,為公司反覆所為之社會行為,其雖非公司經營之主要業務,惟仍不失為附屬於該公司主要營業事項之附隨業務,營業稅申報書即屬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是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載在此申報書而持以向稅捐機關行使,即應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59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核被告邱友鴻所為如附表一㈠及附表二㈠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如附表一㈡、附表二㈡、附表三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如前所述,即不另論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邱友鴻所犯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檢察官雖認被告邱友鴻偽造立新公司、光星公司之統一發票,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然被告邱友鴻並未成立該罪,業經本院論述如上,而針對此部分,起訴書之論罪法條,除引用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外,尚引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名,本院亦給予被告邱友鴻、辯護人充分表示意見之機會,無礙其防禦權,則罪名既未變更,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其犯罪主體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屬因身分、特定關係成立之罪,然並不因此排除他人得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與具上開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成立共犯。查同案被告邱名顯係會計師,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定之「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而蘇盈溱於105年2月22日始為立新公司、光星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其於105年2月22日起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被告邱友鴻僅係會計師事務所之經理、業務,不具有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身分,被告邱友鴻與其等共同實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共犯。另按所謂主辦會計,是指公司會計事務之主要負責人,至於經辦會計,則是主辦會計以外之其他會計人員。蘇盈溱於105年5月22日前為立新公司、光星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邱秋明亦為發善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雖依行為時之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規定,非屬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定之商業負責人,惟立新公司、光星公司、發善公司之一切事務,包含該公司之會計業務,係由蘇盈溱、邱秋明主導及負責,業據蘇盈溱及邱秋明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時供述(詳本院三卷第27頁、偵二卷第112頁、偵五卷第447頁至第448頁、本院卷二第261頁、第263頁)明確,堪認蘇盈溱、邱秋明具有立新公司、光星公司、發善公司「主辦會計人員」之特定身分關係,而仍屬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罪所定之責任主體,被告邱友鴻既分別與具此特定身分關係之蘇盈溱、邱秋明共同實行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罪,自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以共犯論。同理,就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部分,若無從事業務之人之身分者即被告邱友鴻與有此業務身分之人即黃雅鳳、陳錡峰、施家惠、邱建中、王雪芳、林宏達、張育新、鄭雅心、蔡博全、楊幸妤、陳隆盛、蘇麗香、林宜萱、郭成峻、何硯萱、蘇盈溱、陳瑞典等人分別共犯之,即需引用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論以共同正犯。又按關於稅捐稽徵法第43條,係對於逃漏稅捐之教唆幫助行為特設之專條,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故如2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被告邱友鴻與邱名顯、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公司登記負責人、實際負責人、會計就所涉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共犯關係詳附表一二、三所示)。被告邱友鴻就各附表所示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係利用不知情之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人員為之,為間接正犯。被告邱友鴻僅係會計師事務所之員工,不具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之加重身分,追加理由書嗣更正此部分之犯罪法條,認被告邱友鴻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加重其刑,顯有誤會。

四、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惟本院審酌被告邱友鴻身為會計師事務所之經理,竟指示會計師事務所員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暨製作不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並持以申報,在本案中居於主使之核心地位,主觀惡性重大,自無使其蒙受優惠而減輕其刑之理。本院審酌上情,認為被告邱友鴻就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均不得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

五、另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其效力及於全部,受訴法院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對於未經起訴之其餘事實,應合一審判,此為犯罪事實之一部擴張(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725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被告邱友鴻就附表一(除附表一㈡2維銘工業公司外)、附表二(除附表二㈡1維銘工業公司除外)、附表三所示公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部分,雖未據檢察官於本案提起公訴(此部分於犯罪事實欄均未提及,檢察官嗣就附表一㈡2、附表二㈡1所示維銘工業公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部分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858號案件審理,至盛豐公司、聖釭公司、同豐公司、正州公司取具立新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及台南振昌公司、聖釭公司、瑞展公司取具光星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雖據檢察官於補充理由書之犯罪事實主張被告邱友鴻另涉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然觀諸追加起訴書並未載明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應認此部分未據起訴),與起訴經本院論罪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或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應由本院併予審理。

六、又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兩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判決可資參照)。是以被告邱友鴻於附表一、二、三所示各稅期,分別於同一稅期填製同一公司之多張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於同一稅期將多筆不實進項內容填載於各公司之各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各係出於該稅期內之數次舉動,均為實現單一目的所為,基於同一填載不實會計憑證、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應認定為接續犯之單一法律行為,均僅論以一罪。又被告邱友鴻於各稅期所犯上開三罪或二罪,就行為外觀而言,客觀上已有局部之重合,可認被告邱友鴻均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七、被告邱友鴻所犯於附表二㈠3所示同一稅期內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不同公司及其餘附表所示各不同稅期,因申報期間不同,均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罪數詳如附表九所示)。

八、爰審酌被告邱友鴻身為會計師事務所之經理、業務,明知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竟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非法手段,幫助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逃漏稅捐(除附表一㈡維銘工業公司、同豐公司、附表二㈡瑞展公司、維銘工業公司、附表三光星公司未生逃漏稅之結果外),虛偽填載「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國稅局行使,惡意欺瞞稅捐稽徵機關,除增加稅捐稽徵機關之查核困難、紊亂稅捐體制外,更影響國家財政及稅賦之正確性及公平性,於本案坦承犯行,幫助附表一、二所示公司逃漏稅額高1,128,039元,對國家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社會經濟,均產生莫大影響,兼衡被告邱友鴻自稱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與妻小同住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刑,並均諭知 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九、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被告邱友鴻於本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惟被告邱友鴻另有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此有被告邱友鴻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被告邱友鴻另案所犯之罪與被告本案犯如附表所示數罪,日後有合併定執行刑之情形,依照前開說明,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宜,爰不予定應執行刑,附此陳明。 

伍、沒收:

一、被告邱友鴻於行為後,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第38條之2等沒收規定業經修正增訂,並於105年7月1日生效施行,而刑法第2條第2項亦經修正施行為「關於沒收之規定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本案沒收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適用修正後之法律規定。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邱友鴻取得如附表五所示之佣金,業據其自稱(詳本院卷二第185頁至第187頁)在卷,並據證人邱建中、施家惠、蔡博全、楊幸妤、陳隆盛、蘇麗香於偵查時證述相符,被告邱友鴻收取之佣金雖未扣案,惟屬被告邱友鴻可支配管領之犯罪所得,且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等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卷內並無積極證據可認被告邱友鴻有自附表一至三所示其餘公司獲有任何報酬或對價,無從認定其有此部分之犯罪所得,爰不為沒收、追徵之諭知。至附表一至三所示公司因被告邱友鴻之上開犯行而逃漏稅捐取得之不法利益,尚非被告邱友鴻因本案之犯罪所得,自毋庸宣告沒收,併予指明。

三、至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品,皆非違禁物,或為非被告邱友鴻所有,或為被告邱友鴻所有,非用於本案之物品,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⑴109年度偵字第2005號、第2437號、第2441號、第2543號、第8433號、⑵109年度偵字第2435號、第2436號、第843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併案審理,就併辦⑴有關立新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聖釭公司、正州公司、光星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台南振昌公司、瑞展公司、聖釭公司及⑵立新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盛豐公司、同豐公司部分,與本件起訴經判處有罪部分,為同一事實,屬同一案件,本院應併予審理。

柒、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

(一)被告邱友鴻、同案被告邱名顯、 吳于姍吳亞嫚 (以上3人均另行審結)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以立新公司之名義,於附表七㈠1、附表七㈡1所示稅期,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附表七㈠1、附表七㈡1所示之維銘工業公司,作為該公司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附表七㈠1、附表七㈡1所示之維銘工業公司逃漏稅捐,因認被告邱友鴻此部分所為,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二)被告邱友鴻、同案被告邱名顯、吳于姍、吳亞嫚(以上3人均另行審結)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以立新公司之名義,於附表七㈠2所示稅期,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附表七㈠2所示之同豐公司,作為該公司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附表七㈠2所示之同豐公司逃漏稅捐,因認被告邱友鴻此部分所為,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三)被告邱友鴻、同案被告邱名顯、吳于姍、吳亞嫚(以上3人均另行審結)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以立新公司之名義,於附表七㈡2、3所示稅期,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附表七㈡2、3所示之瑞展公司,作為該公司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附表七㈡2、3所示之瑞展公司逃漏稅捐,因認被告邱友鴻此部分所為,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四)被告邱友鴻、同案被告邱名顯、吳于姍、吳亞嫚(以上3人均另行審結)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以發善公司之名義,於附表七㈢所示稅期,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附表七㈢所示之光星公司,作為該公司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附表七㈢所示之光星公司逃漏稅捐,因認被告邱友鴻此部分所為,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另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係屬結果犯,除犯罪之目的在逃漏稅捐外,並須有逃漏應納稅捐之結果事實,始足構成該條之罪。

三、經查:被告邱友鴻固有以立新公司、光星公司、發善公司之名義填製如附表七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予附表七所示之營業人,然維銘工業公司、同豐公司、瑞展公司、光星公司並未發生逃漏稅之結果,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之函文在卷(詳附表七備註欄所載)可按,足見該等公司於所涉各稅期均無實質逃漏之營業稅額,是被告邱友鴻雖有填製上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上開公司,然此部分即無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情事,揆諸前開說明,不能逕認被告邱友鴻有何幫助上開公司逃漏營業稅捐之犯行,本應均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分別與前揭經本院認定有罪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邱友鴻及同案被告邱名顯、吳于姍、吳亞嫚均明知立新、光星公司並未同意以收取報酬方式開立虛偽交易之發票,為獲取販售虛偽交易發票之價金,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利用受盛豐公司、同豐公司、聖釭公司、正州公司、台南振昌公司、瑞展公司委託辦理記帳、報稅業務之機會,自101年間起,由名曜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缺費用表」或「預估費用表」與上開公司,使上開公司知悉有進項費用不足情形後,再由邱名顯或邱友鴻出面向上開公司(原起訴犯罪事實以上開公司人員為被害人係誤載,經檢察官予以更正表示進項費用不足會多繳納稅款,惟佯稱名曜會計師事務所的其他公司客戶有經商號同意的發票可以出售,可藉此充作進項憑證以增加公司帳面上的營業成本而少繳納稅款,須支付每張發票銷售額7、8%(5%為營業稅,2、3%為該公司販售發票的報酬)的金額做為代價,使上開公司誤認名曜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發票係經商號代表人同意開立的發票而陷於錯誤,而支付如起訴書附表一、二所示發票金額之7、8%與被告邱名顯等人,因認被告邱友鴻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等語。

二、被告邱友鴻及同案被告邱名顯、吳于姍、吳亞嫚、發善公司負責人邱秋明等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指示名曜會計師事務所內不知情之員工,以代領或申報營業稅額而持有發善公司之空白發票,在事務所內填載、開立如附表八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光星公司之進項憑證,藉以完成表彰光星公司向發善公司購買貨物或勞務而支出附表八所示銷售額之情形,因認被告邱友鴻此部分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等語。  

貳、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申言之,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決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經查:

一、就上開乙壹一被訴加重詐欺取財部分:

(一)起訴書附表一、二所示之立新公司、光星公司與盛豐公司、同豐公司、聖釭公司、正州公司、瑞展公司、台南振昌公司,並無實際交易,而由盛豐公司、同豐公司、聖釭公司、正州公司、瑞展公司、台南振昌等公司以統一發票銷售額之7-8%之代價取得如起訴書附表一、二所示之統一發票,供盛豐公司等6家公司作為進項憑證,該等公司並委由名曜會計師事務所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等情,有附表四所示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按,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二)然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使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度台上字第26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證人即盛豐公司之會計黃雅鳳於偵查中證述:「(問:為何會找上立新公司?)我打電話問邱名顯會計師,我跟他講我的需求就是要買發票,並沒有提到要找哪一間」等語(詳偵二卷第502頁);證人即聖釭公司之負責人邱建中於偵查中證述:「沒有與對方公司的負責人接觸或接洽過,都是透過名曜會計師事務所」等語(詳偵四卷第21頁);證人即正州公司之負責人蔡博全於偵查中證稱:「(問:你說沒有與立新、光星公司有業務往來,為何正州公司有與立新公司的交易發票?)是名曜會計事務所邱友鴻跟我介紹說他那邊廠商有多餘的發票,問我們有無需要,我說有需要、要節稅」、「邱友鴻沒有告訴我總共拿了幾家的發票」等語(詳偵一卷第498頁、第501頁);證人即台南振昌公司之財務經理蘇麗香於偵查中證述:「(問:邱友鴻有無跟妳提過要用光星公司的發票?)沒有。我只知道邱友鴻要開額外不實的發票過來」等語(詳偵二卷第410頁);證人即同豐公司之會計鄭雅心於偵查中證述:「同豐公司的進項憑證不夠,張育新就指示我向名曜會計師事務所請教要如何處理,因為我們都是不懂稅法的,我就打電話向記帳員詢問,記帳員告知我事務所說會請示主管,會幫忙處理,之後邱友鴻就跟我聯絡,告訴我他會拿處理好的發票影本到公司,並說處理好的發票金額有多少,要我們支付該些發票銷售額的百分之7到8不等的稅額」等語(詳偵四卷第318頁);證人即瑞展公司之會計何硯萱於偵查中證稱:「邱友鴻有跟我說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缺費用,要補一些費用進去,邱友鴻說他會自己處理,但我不瞭解稅務,所以我就跟邱友鴻說麻煩他去處理。邱友鴻之後有給我一個數字,跟我說是作為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費用的發票金額,這個金額乘上6%到7%就是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要支付給他的錢」等語(詳偵二卷第335頁),其等證述亦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邱友鴻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問:盛豐、維銘、同豐、聖釭、正州、瑞展、臺南振昌知不知道你要拿哪一家的發票給他們?)事前都沒有說要用哪一家公司的發票」、「剛好遇到這些公司,缺發票,我就負責牽線」等語(詳本院卷四第524頁)相符,參以盛豐等6家公司均知悉其等所取得如起訴書附表一、二所示之統一發票,均係無實際交易之不實統一發票,且事前即已知悉需支付統一發票銷售額7-8%作為取得該等不實統一發票之代價,是自難認盛豐等6家公司有何陷於錯誤及被告邱友鴻有何對之施以詐術之情形。

(三)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證據,無法證明被告邱友鴻有涉犯加重詐欺犯行,此外,卷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邱友鴻有何公訴人所指犯行,揆諸前開說明,不能證明被告邱友鴻犯罪,自應就此部分為被告邱友鴻無罪之諭知。

二、就上開乙壹二被訴填製發善公司如附表八所示不實統一發票部分:

(一)證人即發善公司之登記負責人邱秋明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換會計事務所之前,都是名曜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的邱友鴻幫我們處理不實發票」、「(問:你們委託名曜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幫你們處理帳務,何時結束委託名曜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大概在103年,哪月份我不記得」、「(問:在你結束委託名曜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後,你們還有委託名曜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幫你們處理任何開立發票、報稅的相關業務?)並沒有」等語(詳本院卷三第29頁至第32頁),且發善公司於102年10月至103年4月係委由同案被告邱名顯代理購買統一發票,於103年6月起即委由 孫倩雰 代理,此有電子郵件1份在卷(詳偵一卷第337頁)可按,益見證人邱秋明前開證述可採,發善公司於103年3月至4月委由名曜會計師事務所申報營業稅後,即未再委任名曜會計師事務所處理會計記帳、申報稅捐等事務,是以被告邱友鴻自103年5月起顯不可能取得發善公司之空白統一發票,遑論於104年1月至2月開立發善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予光星公司,是公訴人認被告邱友鴻涉犯填製附表八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罪,即有未洽。

(二)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證據,無法證明被告邱友鴻涉犯附表八所示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犯行,此外,卷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邱友鴻有何公訴人所指犯行,揆諸前開說明,不能證明被告邱友鴻犯罪,自應就此部分為被告邱友鴻無罪之諭知。

肆、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偵字第19286號、110年度偵字第718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併案審理,該併辦部分(即維銘工業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立新公司、光星公司,光星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發善公司)與起訴事實(即立新公司、光星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維銘公司、發善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光星公司),並無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亦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該署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6條、第215條、第55條、第31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宇承提起公訴,由檢察官吳坤城、呂舒雯、蘇聖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官郭瓊徽

         法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立新公司開立:

㈠生幫助逃漏稅捐結果

編號

稅期

發票

年月

取具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字軌

銷售額(元)

稅額(元)

有無申報扣抵

幫助逃漏稅額

(元)

起訴效力

擴張事實

主文

法條及共犯

1

101年

11-12月

10111

盛豐科技有限公司

GM00000000

331,567

16,578

200,001

109年度訴字第992號附表一盛豐科技有限公司101年11-12月取具自立新開發有限公司之不實發票部分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11

盛豐科技有限公司

GM00000000

27,154

1,358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名顯、邱友鴻、蘇盈溱、陳瑞典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漏稅捐罪:邱名顯、邱友鴻、黃雅鳳、蘇盈溱、陳瑞典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名顯、邱友鴻、黃雅鳳、陳錡峰

10111

盛豐科技有限公司

GM00000000

394,567

19,728

10111

盛豐科技有限公司

GM00000000

49,453

2,473

10111

盛豐科技有限公司

GM00000000

73,154

3,658

10111

盛豐科技有限公司

GM00000000

337,440

16,872

10111

盛豐科技有限公司

GM00000000

34,897

1,745

10111

盛豐科技有限公司

GM00000000

265,126

13,256

10111

盛豐科技有限公司

GM00000000

91,267

4,563

10111

盛豐科技有限公司

GM00000000

31,713

1,586

10111

盛豐科技有限公司

GM00000000

274,897

13,745

10111

盛豐科技有限公司

GM00000000

42,187

2,109

10111

盛豐科技有限公司

GM00000000

51,483

2,574

10111

盛豐科技有限公司

GM00000000

39,455

1,973

10111

盛豐科技有限公司

GM00000000

315,973

15,799

10111

盛豐科技有限公司

GM00000000

51,879

2,594

10111

盛豐科技有限公司

GM00000000

17,594

880

10111

盛豐科技有限公司

GM00000000

34,594

1,730

10111

盛豐科技有限公司

GM00000000

12,765

638

10111

盛豐科技有限公司

GM00000000

397,105

19,855

10111

盛豐科技有限公司

GM00000000

29,156

1,458

10111

盛豐科技有限公司

GM00000000

45,679

2,284

10111

盛豐科技有限公司

GM00000000

315,679

15,784

10111

盛豐科技有限公司

GM00000000

45,467

2,273

10111

盛豐科技有限公司

GM00000000

248,978

12,449

10111

盛豐科技有限公司

GM00000000

41,596

2,080

10111

盛豐科技有限公司

GM00000000

50,197

2,510

10111

盛豐科技有限公司

GM00000000

348,978

17,449

小計

4,000,000

200,001

2

102年

9-10月

10209

聖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84,180

4,209

150,012

109年度訴字第734號附表一聖釭有限公司102年9-10月取具自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之不實發票部分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09

聖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125,499

6,275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蘇盈溱、陳瑞典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施家惠、蘇盈溱、陳瑞典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施家惠、邱建中

10209

聖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69,347

3,467

10209

聖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179,026

8,951

10209

聖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127,676

6,384

10209

聖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125,957

6,298

10209

聖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97,098

4,855

10209

聖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126,006

6,300

10209

聖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105,211

5,261

10209

聖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57,098

2,855

10209

聖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117,098

5,855

10209

聖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85,704

4,285

10209

聖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168,047

8,402

10210

聖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66,340

3,317

10210

聖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153,306

7,665

10210

聖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142,228

7,111

10210

聖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97,600

4,880

10210

聖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153,971

7,699

10210

聖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67,516

3,376

10210

聖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87,032

4,352

10210

聖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143,516

7,176

10210

聖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125,936

6,297

10210

聖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87,700

4,385

10210

聖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200,355

10,018

10210

聖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98,812

4,941

10210

聖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107,955

5,398

小計

3,000,214

150,012

3

105年

1-2月

10501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AU00000000

249,000

12,450

75,025

109年度訴字第734號附表六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2月取具自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之不實發票部分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501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AU00000000

251,000

12,550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名顯、邱友鴻、蘇盈溱、陳瑞典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名顯、邱友鴻、楊幸妤、蘇盈溱、陳瑞典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名顯、邱友鴻、蔡博全、楊幸妤

10501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AU00000000

249,500

12,475

10502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AU00000000

250,500

12,525

10502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AU00000000

251,000

12,550

10502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AU00000000

249,500

12,475

小計

1,500,500

75,025

4

105年

3-4月

10503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BM00000000

251,000

12,550

100,200

109年度訴字第734號附表六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5年3-4月取具自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之不實發票部分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503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BM00000000

250,000

12,500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名顯、邱友鴻、蘇盈溱、陳瑞典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名顯、邱友鴻、楊幸妤、蘇盈溱、陳瑞典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名顯、邱友鴻、蔡博全、楊幸妤

10503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BM00000000

252,000

12,600

10503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BM00000000

250,500

12,525

10504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BM00000000

251,000

12,550

10504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BM00000000

249,000

12,450

10504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BM00000000

251,000

12,550

10504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BM00000000

249,500

12,475

小計

2,004,000

100,200

5

105年

5-6月

10505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D00000000

249,000

12,450

100,150

109年度訴字第734號附表六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5年5-6月取具自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之不實發票部分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505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D00000000

250,500

12,525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名顯、邱友鴻、蘇盈溱、陳瑞典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名顯、邱友鴻、楊幸妤、蘇盈溱、陳瑞典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名顯、邱友鴻、蔡博全、楊幸妤

10505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D00000000

251,000

12,550

10505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D00000000

252,000

12,600

10506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D00000000

250,000

12,500

10506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D00000000

250,500

12,525

10506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D00000000

249,000

12,450

10506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D00000000

251,000

12,550

小計

2,003,000

100,150

6

105年

7-8月

10507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V00000000

250,500

12,525

50,225

109年度訴字第734號附表六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5年7-8月取具自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之不實發票部分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507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V00000000

251,000

12,550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名顯、邱友鴻、蘇盈溱、陳瑞典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名顯、邱友鴻、楊幸妤、蘇盈溱、陳瑞典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名顯、邱友鴻、蔡博全、楊幸妤

10508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V00000000

252,000

12,600

10508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V00000000

251,000

12,550

小計

1,004,500

50,225

7

105年

9-10月

10509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DM00000000

250,500

12,525

50,100

109年度訴字第734號附表六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5年9-10月取具自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之不實發票部分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509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DM00000000

249,000

12,450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名顯、邱友鴻、蘇盈溱、陳瑞典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名顯、邱友鴻、楊幸妤、蘇盈溱、陳瑞典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名顯、邱友鴻、蔡博全、楊幸妤

10510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DM00000000

251,000

12,550

10510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DM00000000

251,500

12,575

小計

1,002,000

50,100

㈡未生幫助逃漏稅捐結果

編號

稅期

發票

年月

取具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字軌

銷售額(元)

稅額(元)

有無申報扣抵

幫助逃漏稅額

(元)

起訴效力

擴張事實

主文

法條及共犯

1

104年

9-10月

10409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RN00000000

508,425

25,421

0

110年度訴字第858號附表三之二維銘工業有限公司104年9-10月取具自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不實發票部分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09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RN00000000

487,569

24,378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蘇盈溱、陳瑞典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王雪芳、林宏達

10409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RN00000000

506,235

25,312

10409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RN00000000

497,856

24,893

10409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RN00000000

385,968

19,298

10409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RN00000000

305,698

15,285

10409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RN00000000

405,698

20,285

10409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RN00000000

250,861

12,543

10409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RN00000000

385,690

19,285

10409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RN00000000

266,087

13,304

小計

4,000,087

200,004

2

104年

11-12月

10411

同豐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SG00000000

420,000

21,000

0

109年度訴字第992號附表二之二同豐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1-12月取具自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不實發票部分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11

同豐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SG00000000

600,000

30,000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蘇盈溱、陳瑞典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張育新、鄭雅心

10411

同豐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SG00000000

450,000

22,500

10412

同豐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SG00000000

460,000

23,000

10412

同豐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SG00000000

620,000

31,000

10412

同豐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SG00000000

450,000

22,500

小計

3,000,000

150,000

附表二、光星公司開立:

㈠生幫助逃漏稅捐結果

編號

稅期

發票年月

取具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字軌

銷售額

(元)

稅額

(元)

有無申報扣抵

幫助逃漏稅額

(元)

起訴效力擴張之事實

主文

法條及共犯

1

101年

11-12月

10111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GM00000000

63,598

3,180

52,095

109年度訴字第734號附表二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101年11-12月取具自光星興業有限公司之不實發票部分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11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GM00000000

76,156

3,808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名顯、邱友鴻、蘇盈溱、陳瑞典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名顯、邱友鴻、蘇麗香、林宜萱、蘇盈溱、陳瑞典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名顯、邱友鴻、陳隆盛、蘇麗香、林宜萱

10111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GM00000000

21,546

1,077

10111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GM00000000

135,478

6,774

10111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GM00000000

45,798

2,290

10111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GM00000000

12,378

619

10111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GM00000000

77,546

3,877

10111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GM00000000

45,678

2,284

10111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GM00000000

51,264

2,563

10111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GM00000000

91,745

4,587

10111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GM00000000

73,159

3,658

10111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GM00000000

35,789

1,789

10111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GM00000000

69,752

3,488

10111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GM00000000

68,315

3,416

10111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GM00000000

75,394

3,770

10111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GM00000000

71,913

3,596

10111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GM00000000

26,380

1,319

小計

1,041,889

52,095

2

102年

9-10月

10209

聖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67,600

3,380

150,100

109年度訴字第734號附表一聖釭有限公司102年9-10月取具自光星興業有限公司之不實發票部分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09

聖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120,000

6,000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蘇盈溱、陳瑞典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施家惠、蘇盈溱、陳瑞典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邱建中、施家惠

10209

聖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76,000

3,800

10209

聖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146,000

7,300

10209

聖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66,400

3,320

10209

聖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102,000

5,100

10209

聖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53,000

2,650

10209

聖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187,152

9,358

10209

聖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205,285

10,264

10209

聖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74,000

3,700

10209

聖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186,751

9,338

10209

聖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156,797

7,840

10209

聖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73,000

3,650

10210

聖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136,466

6,823

10210

聖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71,500

3,575

10210

聖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173,822

8,691

10210

聖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75,750

3,788

10210

聖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194,486

9,724

10210

聖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201,985

10,099

10210

聖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75,750

3,788

10210

聖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203,557

10,178

10210

聖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142,106

7,105

10210

聖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135,578

6,779

10210

聖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77,000

3,850

小計

3,001,985

150,100

3

102年

11-12月

10211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QC00000000

64,516

3,226

100,002

109年度訴字第734號附表二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102年11-12月取具自光星興業有限公司之不實發票部分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11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QC00000000

75,350

3,768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名顯、邱友鴻、蘇盈溱、陳瑞典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名顯、邱友鴻、蘇麗香、林宜萱、蘇盈溱、陳瑞典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名顯、邱友鴻、陳隆盛、蘇麗香、林宜萱

10211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QC00000000

133,487

6,674

10211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QC00000000

54,315

2,716

10211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QC00000000

165,434

8,272

10211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QC00000000

55,434

2,772

10211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QC00000000

60,060

3,003

10211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QC00000000

75,000

3,750

10211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QC00000000

64,107

3,205

10211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QC00000000

33,278

1,664

10211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QC00000000

145,970

7,299

10211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QC00000000

70,213

3,511

10211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QC00000000

26,341

1,317

10211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QC00000000

56,851

2,843

10211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QC00000000

68,143

3,407

10212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QC00000000

38,167

1,908

10212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QC00000000

45,732

2,287

10212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QC00000000

66,791

3,340

10212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QC00000000

75,250

3,763

10212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QC00000000

55,957

2,798

10212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QC00000000

23,647

1,182

10212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QC00000000

33,197

1,660

10212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QC00000000

68,941

3,447

10212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QC00000000

70,146

3,507

10212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QC00000000

51,949

2,597

10212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QC00000000

66,500

3,325

10212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QC00000000

71,648

3,582

10212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QC00000000

44,380

2,219

10212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QC00000000

75,117

3,756

10212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QC00000000

64,079

3,204

小計

2,000,000

100,002

10211

聖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72,850

3,643

100,129

109年度訴字第734號附表一聖釭有限公司102年11-12月取具自光星興業有限公司之不實發票部分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11

聖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129,166

6,458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蘇盈溱、陳瑞典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施家惠、蘇盈溱、陳瑞典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邱建中、施家惠

10211

聖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63,800

3,190

10211

聖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130,251

6,513

10211

聖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167,542

8,377

10211

聖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83,655

4,183

10211

聖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57,000

2,850

10211

聖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219,573

10,979

10211

聖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76,163

3,808

10211

聖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168,777

8,439

10211

聖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64,900

3,245

10212

聖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146,323

7,316

10212

聖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136,297

6,815

10212

聖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86,244

4,312

10212

聖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69,750

3,488

10212

聖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128,517

6,426

10212

聖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55,415

2,771

10212

聖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146,311

7,316

小計

2,002,534

100,129

㈡未生幫助逃漏稅捐結果

編號

稅期

發票年月

取具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字軌

銷售額

(元)

稅額

(元)

有無申報扣抵

幫助逃漏稅額

(元)

起訴效力擴張之事實

主文

法條及共犯

1

102年

9-10月

10209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265,000

13,250

0

110年度訴字第858號附表三之二維銘工業有限公司102年9-10月取具自光星興業有限公司之不實發票部分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09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437,000

21,850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蘇盈溱、陳瑞典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王雪芳、林宏達

10209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300,500

15,025

10210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402,600

20,130

10210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375,200

18,760

10210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222,300

11,115

小計

2,002,600

100,130

2

102年

11-12月

10211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QC00000000

263,000

13,150

0

109年度訴字第734號附表四之一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102年11-12月取具自光星興業有限公司之不實發票部分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11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QC00000000

201,000

10,050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蘇盈溱、陳瑞典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郭成峻、何硯萱

102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QC00000000

184,000

9,200

102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QC00000000

352,000

17,600

小計

1,000,000

50,000

3

103年

1-2月

10301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ZA00000000

373,590

18,679

0

109年度訴字第734號附表四之一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132年1-2月取具自光星興業有限公司之不實發票部分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01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ZA00000000

300,010

15,000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蘇盈溱、陳瑞典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郭成峻、何硯萱

10301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ZA00000000

426,400

21,320

1030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ZA00000000

450,000

22,500

1030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ZA00000000

500,000

25,000

1030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ZA00000000

323,590

16,180

小計

2,373,590

118,679

附表三、發善公司開立:

編號

稅期

發票年月

取具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字軌

銷售額

(元)

稅額

(元)

有無申報扣抵

幫助逃漏稅額

(元)

重複起訴

主文及沒收

法條及共犯

1

102年

11-12月

10211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310,410

15,521

0

110年度訴字第858號附表十一之一發善塑膠有限公司102年11-12月開立予光星興業有限公司之不實發票部分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11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255,481

12,774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邱秋明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蘇盈溱、陳瑞典

10211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321,014

16,051

10212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113,095

5,655

小計

1,000,000

50,001

2

103年

1-2月

10301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ZA00000000

400,000

20,000

0

110年度訴字第858號附表十一之一發善塑膠有限公司103年1-2月開立予光星興業有限公司之不實發票部分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01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ZA00000000

670,000

33,500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邱秋明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蘇盈溱、陳瑞典

10301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ZA00000000

430,000

21,500

10302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ZA00000000

373,590

18,679

10302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ZA00000000

500,000

25,000

小計

2,373,590

118,679

附表四、證據

供述證據

非供述證據

⒈被告邱友鴻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中之供述【偵三卷P227-245、偵九卷P222-230、偵二十一卷P49-58、P177-181、P233-238、P241、P249-255、P275-276、聲羈141號卷P31-36、偵聲125號卷P25-29、[併3]偵三卷P383-388、[併3]偵九卷P89-92、本院卷一P416-442、本院卷二P169-233、P235、P258-343、P363-400、P412-451、本院卷三P8-35、P48-82、P96-112、P128-159、P164-198、P230-232、P237-263、P347-369、本院卷四P2-541、本院卷五P50-207(同偵二十一卷P5-23、偵二十三卷P383-389、偵二十六卷P287-294、P160-168、[併3]偵三卷P373-382)】

⒉證人即同案被告邱名顯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中之供述【偵一卷P649-651、偵三卷P187-202、P219-224、P333-334、本院卷一P174-246、P416-442、本院卷二P168-234、P258-343、P363-400、P412-451、本院卷三P8-35、P48-82、P96-112、P128-159、P164-198、P230-232、P237-263、P347-369、本院卷四P2-541、本院卷五P252-303】

⒊證人即同案被告吳于姍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中之供述【偵三卷P139-141、偵二十二卷P235-244、P271-274、偵二十三卷P363-367、P427-428、聲羈239號卷P39-47、偵聲195號卷P33-35、P43-45、本院卷一P174-246、P416-442、本院卷二P168-234、P258-343、P363-400、P412-451、本院卷三P8-35、P48-82、P96-112、P128-159、P164-198、P230-232、P237-263、P347-369、本院卷四P2-541(同偵二十三卷P53-56、偵三十三卷P5-14)】

⒋證人即同案被告吳亞嫚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中之供述【偵二十二卷P329-341、P377-381、偵二十三卷P369-374、P425-426、聲羈239號卷P49-55、偵聲195號卷P37-39、本院卷一P174-246、P416-442、本院卷二P168-234、P258-343、P363-400、P412-451、本院卷三P8-35、P48-82、P96-112、P128-159、P164-198、P230-232、P237-263、P347-369、本院卷四P2-541(同偵二十三卷P117-129、P183-187)】

⒌證人即告訴人蘇盈溱於偵查及本院中之證述【偵一卷P233-236、P541-542、P545、偵九卷P59-62、P68、P70、P72-73、P224-230、P270、偵二十四卷P211-217、P243-245、偵二十五卷P211-215、P267-268、本院卷二P260-298、P357(同偵二十五卷P271-273、偵二十六卷P125-128、P131-134、P140-142、P144-145、P160-168、P190)】

⒍證人陳瑞典於偵查及本院中之證述【偵九卷P67-75、偵二十五卷P267-268、偵九卷P225-230、本院卷二P298-316、P353(同偵二十六卷P139-146、P160-168)】

⒎證人陳昭宏於偵查中之證述【偵二十五卷P203】

⒏證人 李育禹 於警詢中之證述【偵一卷P645-647】

⒐證人 郭又甄 於偵查及本院中之證述【偵一卷P234、P541-542、P543、偵九卷P59、P61-62、P267-271、本院卷二P316-328、P349(同偵二十六卷P126、P133-134、P187-191)】

⒑證人邱建中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一卷P661-663、偵四卷P13-15、P17、P27、P29、P19-25、P150-152】

⒒證人施家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二卷P151-159、P169-172、偵四卷P129-132、P150-155】

⒓證人蔡博全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中之證述【偵一卷P669-671、P497-503、偵二卷P173-180、P183-189、偵四卷P507、P509-513、偵二十五卷P173-175、本院卷三P9-26、P37】

⒔證人楊幸妤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二卷P191-194、偵二卷P219-223、偵四卷P407-411、P507-511、P515、[併2]偵二卷P319-320(同[併1]偵一卷P463-464)】

⒕證人 陳建中 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中之證述【偵一卷P657-659、偵二卷P437-440、偵五卷P385-388、P393、[併2]偵一卷P255-256、本院卷二P394-400、P405(同偵七卷P385-391;偵二十二卷P319-322、P325、P389-392、P394;偵二十三卷P103-106、P311、P195-198、P203)】

⒖證人黃雅鳳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中之證述【偵二卷P441-450、P501-505、P507-513、偵五卷P321-325、P385-388、P391、本院卷二P367-393、P401(同偵七卷P321-325、P385-389;偵二十二卷P275-279、P319-322、P324、P000-000P389-392、P394;偵二十三卷P57-61、P103-106、P109、P189-193、P195-198、P201)】

⒗證人張育新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中之證述【偵一卷P653-655、偵二卷P141-142、P143-149、偵四卷P167-177、P315、P321-323、本院卷三P249-257(同偵六卷P565-574;偵二十二卷P93-100)】

⒘證人鄭雅心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中之證述【偵二卷P119-122、P129-137、偵四卷P235-249、P315-322、P325、偵二十五卷P191-192、P195-197、本院卷三P240-249、P269(同偵六卷P565-574;偵二十二卷P93-100)】

⒙證人陳隆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一卷P673-675、偵二卷P355-357、P359-363、偵五卷P306、P308-313】

⒚證人蘇麗香於偵查及本院中之證述【偵二卷P401-405、P407-413、偵五卷P306-307、P309-311、P315、本院卷二P329-343、P345】

⒛證人林宜萱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二卷P417-420、P421-426、P429-431、偵五卷P151-156、P306-311、P317】

證人郭成峻於偵查及本院中之證述【偵二卷P295-303、偵五卷P103-104、P106-111、本院卷二P435-451、P453】

證人何硯萱於偵查及本院中之證述【偵二卷P333-343、偵五卷P103-106、P108-109、P113、本院卷二P414-435、P457】

證人王雪芳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二卷P225-237、P271-283、偵九卷P7-17、P453-455】

證人 黃淑樺 於偵查中之證述【偵八卷P119-125、P265-271】

證人邱秋明於偵查及本院中之證述【偵二卷P105、P111-115、偵五卷P447-453、本院卷三P26-35、P41】

證人 楊幸璉 於警詢及本院中之證述【偵三卷P107-116】

證人 李美徵 於偵查中之證述【偵四卷P539-543】

證人 吳靜怡 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中之證述【偵四卷P337-346、P395-401】

證人 陳琬祺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六卷P475-486、P557-563、P583-589(同偵二十二卷P3-14、卷P85-91、P109-115)】

證人 鄭惠心 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中之證述【偵九卷P173-183、P191-201、本院卷三P97-113】

證人 朱怡潔 於偵查中證述【偵三卷P11-15】

證人 黃于慈 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三卷P47-54、P57-65】

證人 陳翊慧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六卷P287-299、P321-327、P331-333(同偵二十二卷P161-173、P197-203、P205-207)】

證人 薛立琪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六卷P337-347、P371-377(同偵二十二卷P117-127、P153-159)】

證人 陳宥儀 於偵查中之證述【偵六卷P379-389、P395-404、P405-407(同偵二十二卷P209-215、P221-230、P231-233)】

證人 賴姿 含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六卷P411-425、P461-464、P467-471】

證人 蔡玫琪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三卷P69-75、P83-91、偵六卷P593-607、P643-649】

證人 陳俐蓉 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偵九卷P121-129、P139-145】

證人 楊昇樺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九卷P147-156、P157-165、P167-169】

證人 黃靜怡 於偵查及本院中之證述【偵三卷P147-154、P173-177、P179-185、本院卷三P58-82、P89】

證人 王素蘭 於偵查中之證述【偵三卷P19-27、P41-45、偵六卷P653-666、P709-713】

證人 施惠真 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中之證述【偵六卷P743-758、P797-805】

證人 李暐震 於偵查及本院中之證述【偵六卷P87-92、P95、本院卷三P49-58、P85】

證人 沈家寶 於本院中之證述【本院卷三P131-147、P119】

證人 郭正霖 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本院卷三P257-263、P265】

⒈告訴人於107年8月28日提出之刑事告訴狀暨檢附之證據【偵一卷P5-139(同偵一卷P643;偵二十四卷P221-233、P238-241;偵二十五卷P223-255;偵二十六卷P55-122)】

⒉告訴人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遭名曜會計師事務所盜開之發票明細表【偵一卷P15-27】

⒊告訴人光星興業有限公司遭名曜會計師事務所盜開之發票明細表【偵一卷P29-35】

⒋告訴人寄發之存證信函10份【偵一卷P37-105(同偵二卷P21-22)】

⒌營業稅年度資料(營業稅申報期別查詢)銷項去路明細-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偵一卷P239-243(同偵二十五卷P123-127)】

⒍國稅局提供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影本-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取具(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偵一卷P245-253(同偵一卷P349-355)】

⒎營業稅年度資料(營業稅申報期別查詢)銷項去路明細-光星興業有限公司【偵一卷P255-263】

⒏國稅局提供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影本-光星興業有限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取具(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一卷265-269(同偵一卷P343-347)】

⒐營業稅年度資料(營業稅申報期別查詢)進項來源明細-光星興業有限公司【偵一卷P271-285】

⒑臺灣土地銀行安平分行108年01月30日安平存字第1085000341號函暨檢附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偵一卷P301-333】

⒒108年1月31日電子郵件【偵一卷P335-337】

⒓告訴人於108年3月7日提出之刑事陳報狀暨追加被告狀暨檢附之告證6立新公司與維銘公司、發善公司間之交易明細及發票影本、告證7:光星公司與維銘公司、發善公司間之交易明細及發票影本、告證8:光星公司與振昌公司間之交易明細及發票影本(無實際交易)【偵一卷P359-363】

⒔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簽收明細及發票開立憑證【偵一卷P505-539(同偵二卷P199-216;偵十二卷P467-484;偵二十一卷P61-95)】

⒕統一發票-發善塑膠有限公司開予光星興業有限公司【偵二卷P17-20】

⒖營業稅年度資料(營業稅申報期別查詢)銷項去路明細-發善塑膠有限公司【偵二卷P23-31】

⒗國稅局提供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影本-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開立統一發票及營業人取具統一發票明細表【偵二卷P125、P241、P451】

⒘國稅局提供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影本-光星興業有限公司開立統一發票及營業人取具統一發票明細表【偵二卷P161-163、P293、P399-400(同偵二卷P329)】

⒙楊幸妤簽名之101至106年稅簽、財簽、記帳及兩稅合一費用清單【偵二卷P195-196】

⒚扣押物編號1-3-6:邱友鴻IPHONE手機LINE截圖1份【偵二卷P243(同偵三卷P246;偵二十一卷P25)】

⒛扣押物編號4-2-5:振昌公司傳票(101.11.01-101.11.30)【偵二卷P373-387】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1年12月12日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二)【偵二卷P453(同偵三卷P143;偵五卷P335;偵七卷P335;偵二十二卷P280、P396;偵二十三卷P63、P205)】

買受人為盛豐科技有限公司之發票乙份(101年11月、12月)【偵二卷P455-464(同偵三卷P143;偵五卷P337-346;偵七卷P337-346;偵二十二卷P281-290、P397-406;偵二十三卷P65-74、P207-216)】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2年11月14日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二)【偵二卷P465(同偵五卷P347;偵七卷P347;偵二十二卷P291、P407;偵二十三卷P75、P217)】

扣押物編號3-1-1:盛豐科技公司總分類帳(會計系統列印)【偵二卷P491-498(同偵五卷P327-334;偵七卷P327-334)】

名曜會計師事務所記帳客戶複核記錄、同豐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0月底預估費用表【偵三卷P29-31(同偵三卷P77-79、P117-119)】

缺費用表- 靜怡組 【偵三卷P157】

聖釭有限公司102年度9月應付帳款明細表【偵三卷P165(同偵七卷P57、P63)】

邱建中及施家惠108年6月20日提出之刑事陳報狀暨檢附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及統計表影本【偵四卷P43-125】

聖釭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000年1月至108年2月取具不實發票彙總【偵四卷P133-135(同偵四卷P157-159;偵二十二卷P442-444;偵二十三卷P255-257;聲羈239號卷P13-15)】

聖釭公司各年度月份發票明細、應付帳款明細表、支票明細【偵四卷P137-145(同偵七卷P55;偵十一卷P435)】

國稅局提供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影本-同豐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取具統一發票明細表【偵四卷P179-180(同偵四卷P301-302;偵六卷P487-488、P577;偵二十二卷P15-16、P103)】

扣押物編號10-2:買賣發票收支傳票暨發票影本(同豐公司)【偵四卷P205-233(同偵四卷P267-295、P363-391;偵六卷P519-548;偵二十二卷P47-84)】

正州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000年至107年取具不實發票彙總表【偵四卷P517-518(同偵四卷P519-520)】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000年11月至104年12月取具不實發票彙總表【偵五卷P157】

扣押物編號4-2-1:振昌公司進項發票(101.11月)【偵五卷P159-224】

扣押物編號4-2-2:振昌公司進項發票(102.12月)【偵五卷P225-241】

扣押物編號4-2-3:振昌公司進項發票(102.11月)【偵五卷P243-257】

扣押物編號4-2-4:振昌公司進項發票(101.12月)【偵五卷P259-277】

扣押物編號4-2-9:振昌公司進項發票登記表【偵五卷P279-298(同偵二卷P389-397)】

盛豐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000年11月至104年12月取具不實發票彙總表【偵五卷P389(同偵七卷P393;偵二十二卷P323、P393、P449;偵二十三卷P107、P199、P263;聲羈239號卷P2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發善塑膠有限公司【偵五卷P459-470(同偵二十四卷P137-148)】

元大銀行北區存匯作業中心提回票據影像報表【偵七卷P34-46、P48-53(同偵六卷P63;偵七卷P453;偵十一卷P441-475)】

聖釭有限公司102年度10月應付帳款明細表【偵七卷P59-61】

聖釭有限公司應付發票明細表【偵七卷P65、P71】

聖釭國際有限公司應付票據明細表102年11月【偵七卷P67-69】

聖釭有限公司應付票據明細表102年12月【偵七卷P73-74】

瑞展公司102年12月10日廠商對帳單及發票乙份【偵七卷P153-157】

扣押物編號5-1-12: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103年2月1日至103年2月31日轉帳傳票、廠商對帳單及發票乙份【偵七卷P167-172】

臺灣銀行臺南創新園區分行108年7月24日南創營字第10850004161號函暨檢附之支票影本6張【偵八卷P9-13】

陳隆盛、蘇麗香、林宜萱於108年8月27日提出之刑事陳報狀暨進項憑證明細表、被告邱友鴻簽收之支票影本及相闢憑證各乙份【偵八卷P397-657】

陳瑞典108年9月5日手機翻拍照片2張【偵九卷P79(同偵六卷P231;偵二十一卷P159;偵二十六卷P148、P169)】

扣押物編號1-1-42:電腦電腦伺服器「請款單」【偵九卷P101-113】

扣押物編號1-1-42:電腦電腦伺服器「台南振昌有限公司截至10月底預估費用表」【偵九卷P115-117】

扣押物編號1-1-42:電腦電腦伺服器「聖釭有限公司截至12月底預估費用表更新」EXCEL檔【偵九卷P187】

陳瑞典108年9月12日提出之刑事陳述意見狀暨檢附之存摺資料【偵九卷P205-216(同偵二十六卷P149-156)】

蘇盈溱於108年10月1日提出之手寫的記錄單一張【偵九卷P233(同偵二十六卷P170)】

告訴人108年10月9日提出之刑事補充告訴理由狀暨檢附之證據【偵九卷P273-297(同偵九卷P235-261;偵二十六卷P171-184、P193-279)】

告訴人108年10月29日提出之刑事陳報狀暨檢附之證據【偵九卷P299-445】

告訴人108年12月25日提出之刑事補充理由二狀檢附之郭又甄整理之同豐公司異常發票明細資料1份【偵九卷P529】

郭成峻108年12月31日提出之刑事陳報狀【偵九卷P53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客群處108年6月11日新客字第1080000043號函暨檢附之立新公司、光星公司歷次授信往來及交易明細【偵十卷P9-65、P89-205、P229-233、P343-374(同偵十卷P67-87、P207-227、P235-341)】

臺南市政府105年11月22日府經工商字第10506631410號函暨檢附之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相關資料【偵十卷P29-65、89-91(同偵十卷P67-87)】

台北富邦銀行107年4月20日授信核定通知書【偵十卷P93-96】

台北富邦銀行107年4月20日動用申請書(融資類)【偵十卷P97-100】

台北富邦銀行107年4月20日保證書、往來簽章約定書、授權扣繳/入帳約定書、授權轉帳委託匯款約定書、授信總約定書、本票(新興授信客戶專用)【偵十卷P101-124】

台北富邦銀行放款帳卡(年金戶本息)【偵十卷P135-141】台北富邦銀行106年10月18日批覆書暨額度設立指示單【偵十卷P143-147】

台北富邦銀行批覆書暨額度設立指示單(申請日期:105年1月21日)【偵十卷P149-153】

「展業金」專案融資申請書暨調查表(收件日期:106年10月18日)【偵十卷P155-157】

臺南市政府106年2月14日府經工商字第10600024650號函暨檢附之光星興業有限公司相關資料【偵十卷P159-205、P229-233(同偵十卷P207-227、235-241)】

「展業金」專案融資申請書暨調查表(收件日期:105年1月21日)【偵十卷P243-247】

臺南市政府105年2月23日府經工商字第10500088860號函暨檢附之光星興業有限公司相關資料【偵十卷P249-259】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2年7月15日南區國稅安南銷售字第1023482162號函暨檢附之光星興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相關資料【偵十卷P263-315】

台北富邦銀行105年3月30日授信約定書暨綜合額度契約、保證書、本票(新興金融部專用)、授權轉帳委託匯款約定書、動用申請書(融資類)【偵十卷P317-325】

台北富邦銀行105年3月30日授信核定通知書【偵十卷P327-341】

台北富邦銀行107年1月23日本票(新興金融部專用)、簽章約定書、授權扣繳/入帳約定書、授信總約定書、授權轉帳委託匯款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保證書、動用申請書(融資類)【偵十卷P343-374】

元大銀行共用認證單- 林綉雲 【偵十一卷P439(同偵七卷P17)】

元大銀行客戶往來明細交易表-林綉雲【偵十一卷P477-503(同偵七卷P19-32)】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行108年7月9日彰東台字第1080000019號函暨檢附之瑞展公司支票存款戶資料【偵十一卷P515-553、P557-633(同偵十一卷P555-556)】

臺灣銀行臺南創新園區分行108年7月16日南創營字第10850003841號函暨檢附之支票正反面影本一份【偵十一卷P699-715】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行108年7月9日彰東台字第1080000019號函暨檢附之瑞展公司支票存款戶資料【偵十一卷P515-553、P557-633(同偵十一卷P555-556)】

彰化銀行集中作業管理系統票據資料查詢【偵十一卷P559-633(同偵二十二卷P250、P345;偵二十三卷P25、P135)】

臺灣銀行臺南創新園區分行108年7月3日南創營字第10850003431號函暨檢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支票正反面影本及清單【偵十一卷P639-669】

臺灣銀行臺南創新園區分行支票正反面影本一份【偵十一卷P645-669】

臺灣銀行臺南創新園區分行108年7月16日南創營字第10850003841號函暨檢附之支票正反面影本一份【偵十一卷P699-715】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行108年7月16日彰東台字第1080000021號函暨檢附之支票正、反面影本一份【偵十一卷P721-733(同偵七卷P133、P173、P28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8年5月31日台新作文字第10814142號函暨檢附之吳于姍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偵十二卷P399-437】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8年6月24日營清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吳亞嫚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偵十二卷P443-452】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及取款憑條【偵十二卷P457-463】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偵十二卷P489-621】

第一商業銀行台南分行108年6月3日一台南字第00051號函暨檢附之相關資料【偵十四卷P9-282】

第一商業銀行台南分行108年6月10日一台南字第00054號函暨檢附之相關資料【偵十四卷P399-506】

第一銀行佳里分行行員 林俊成 108年6月11日提出之立新公司105年11月23日聲明書、105年10月31日資產負債表及105年1-10月損益表【偵十四卷P511-515】

光星公司101年7月2日借據【偵十七卷P9-12(同偵十七卷P7)】

陽信商業銀行西華分行108年6月5日陽信西華字第1080043號函暨檢附之光星公司歷次授信申請文件等資料【偵十七卷P13-598;偵十八卷P5-486】

107年是否已給公司暫估損益表-楊幸璉【偵二十一卷P101-103】

邱友鴻108年5月20日提出之刑事抗告補充理由狀暨檢附之證據【偵二十一卷P151-159(同偵二十六卷P281-286;偵抗字第199號卷P53-6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報告【偵二十四卷P5-19】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涉案期間申報資料【偵二十四卷P51-69】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進、銷項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偵二十四卷P73-121、P151-174(同偵二卷P41-47)】

100.光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102年9、10月發票(1-1(補))【偵二十四卷P253-291】

101.光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1、12月發票(補)【偵二十四卷P293-339】

102.光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1、12月發票(1-1(補))【偵二十四卷P341-345】

103.光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1、12月發票(1-1)【偵二十四卷P347-353上】

104.發善塑膠有限公司103年1、2月發票【偵二十四卷P403-409】

105.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報告【偵二十五卷P5-12】

106.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涉案期間申報資料【偵二十五卷P59-89】

107.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進、銷項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偵二十五卷P93-122(同偵二卷P49-51)】

108.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銷項憑證【偵二十五卷P131-132】

109.立新公司101年11、12月發票本(補(1-1))【偵二十五卷P287-302】

110.立新公司105年1-2月發票本(補(1-1))【偵二十五卷P367-370上】

111.立新公司105年3-4月發票本(補(1-1))【偵二十五卷P371下-375】

112.立新公司105年5-6月發票本(補(1-1))【偵二十五卷P377下-381】

113.立新公司105年7-8月發票本(補(1-1))【偵二十五卷P383下-385】

114.立新公司105年9-10月發票本(補(1-1))【偵二十五卷P387下-389】

115.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名曜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偵二十七卷P39-47(同聲911號卷P19-27)】

116.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邱名顯【偵二十七卷P48-52(同聲911號卷P28-32)】

117.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邱友鴻【偵二十七卷P53-57】

118.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聖釭有限公司【偵二十七卷P59-63】

119.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盛豐科技有限公司【偵二十七卷P68-72】

120.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陳隆盛【偵二十七卷P77-81】

121.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瑞展國際發有限公司【偵二十七卷P87-92】

122.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偵二十七卷P97-101】

123.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王雪芳【偵二十七卷P106-110】

124.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同豐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偵二十七卷P111-116】

125.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吳于姍、吳亞嫚【偵二十七卷P139-145】

126.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105年1至10月開立予買受人正州實業公司之發票清單【[併1]偵一卷P363-365】

127.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8年8月2日正州字第1080802號函暨檢附之函文【[併1]偵一卷P451-460】

128.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7年12月24日南區國稅新化銷售一字第1071553241號函暨檢附之資料【[併1]偵一卷P453-460】

129.聖釭有限公司101至108年度申報書(按年度)查詢結果、101至107年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暨101至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及負債資產表【[併1]偵二卷P153-354】

130.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冊-聖釭有限公司【[併1]偵二卷P357-425】

131.聖釭有限公司102年度購買不實統一發票明細【[併1]偵二卷P555-566】

132.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併1]偵六卷P165-185】

133.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併1]偵六卷P401-447】

134.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進項憑證明細表、被告邱友鴻簽收之支票影本及統一發票影本一份【[併1]偵六卷P541-773】

135.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9年4月10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90002677號【[併1]偵七卷P95-96([併1]偵八卷P75-78)】

136.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涉嫌取具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併1]偵八卷P11-20】

137.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取具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併1]偵九卷P7-25】

138.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9年4月1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90002516號函【[併1]偵九卷P75】

139.聖釭有限公司涉嫌取具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併1]偵十卷P7-53】

140.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9年3月30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92002429號函【[併1]偵十卷P107】

141.經濟部99年12月06日經授中字第09932923350號函附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盛豐科技有限公司【[併2]偵一卷P23-27】

142.臺南市政府102年04月03日府經工商字第10201329290號函附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盛豐科技有限公司【[併2]偵一卷P29-32】

143.臺南市政府104年01月08日府經工商字第10400003370號函附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盛豐科技有限公司【[併2]偵一卷P33-36】

144.臺南市政府105年06月20日府經工商字第10503461470號函附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盛豐科技有限公司【[併2]偵一卷P37-40】

145.臺南市政府106年10月20日府經工商字第10610911800號函附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盛豐科技有限公司【[併2]偵一卷P41-44】

146.盛豐科技有限公司108年09月10日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併2]偵一卷P45-63】

147.盛豐科技有限公司101至104年度申報書(按年度)查詢結果暨101年12月至104年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併2]偵一卷P71-115】

148.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盛豐科技有限公司【[併2]偵一卷P119-192】

149.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盛豐科技有限公司【[併2]偵一卷P193-200】

150.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108年09月10日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併2]偵一卷P207】

151.盛豐科技有限公司取具統一發票明細表(進項發票)【[併2]偵一卷P263-265】

152.盛豐科技有限公司總分類帳【[併2]偵一卷P267-271】

153.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101年11月1日至101年12月7日開立買受人盛豐科技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併2]偵一卷P301-319】

15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2年11月14日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二)【[併2]偵一卷P321】

155.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108年09月09日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併2]偵二卷P211】

156.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8年09月09日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併2]偵二卷P301】

157.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9年04月01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90002513號函【[併2]偵四卷P59】

158.黃雅鳳指認之盛豐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000年11月至104年12月取具不實發票總彙【[併2]偵四卷P89】

159.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06月03日109偵字第2005、2437、2441、2543、843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暨附表一至二【[併2]偵五卷P185-197】

160.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109年05月12日109年度南大贓字第101號扣押物品清單【[併2]偵五卷P321-337】

161.被告邱友鴻辯護人謝依良律師於109年6月15日提出之刑事準備書狀暨檢附之請款單一份【本院卷一P133-155】

162.被告邱友鴻辯護人蘇清水、 張尹嫚 律師於109年6月15日提出之刑事準備狀【本院卷一P161-163】

16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搜字第488號搜索票[南院刑搜字第2006號]【本院卷一P345】

16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搜字第488號搜索票[南院刑搜字第2007號]【本院卷一P347】

165.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搜字第488號搜索票[南院刑搜字第2008號]【本院卷一P349】

166.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搜字第488號搜索票[南院刑搜字第2009號]【本院卷一P351】

167.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搜字第488號搜索票[南院刑搜字第2010號]【本院卷一P353】

168.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搜字第488號搜索票[南院刑搜字第2011號]【本院卷一P355】

169.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搜字第488號搜索票[南院刑搜字第2012號]【本院卷一P357】

170.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搜字第488號搜索票[南院刑搜字第2013號]【本院卷一P359】

17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搜字第488號搜索票[南院刑搜字第2015號]【本院卷一P361】

17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搜字第488號搜索票[南院刑搜字第2016號]【本院卷一P363】

17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搜字第488號搜索票[南院刑搜字第2017號]【本院卷一P365】

17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搜字第488號搜索票[南院刑搜字第2018號]【本院卷一P367】

175.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搜字第488號搜索票[南院刑搜字第2020號]【本院卷一P369】

176.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搜字第488號搜索票[南院刑搜字第2021號]【本院卷一P371】

177.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搜字第654號搜索票[南院刑搜字第2342號]【本院卷一P373】

178.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蒞字第1833號、110年度蒞字第1834號、109年度蒞字第13565號、109年度蒞字第13566號補充理由書及檢附之邱秋明於109年4月16日偵訊筆錄(含具結結文)【本院卷二P135-138】

179.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9月7日電話紀錄【本院卷三P321】

180.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9月11日電話紀錄【本院卷三P323】

181.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9月14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2006741號函暨檢附之立新、光星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2份【本院卷三P325-333】

18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9月15日電話紀錄【本院卷三P335】

183.Gmail電子郵件暨檢附之光星公司逐期計算虛進虛銷(含冒退稅額)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本院卷三P337-340】

附表五、犯罪所得

總銷售額

(元)

佣金%數

犯罪所得

(元)

附表一、立新公司開立

3,000,214

(聖釭公司取具)

3%(8%-5%)

90,006

(小數點後捨去)

7,514,000

(正州公司取具)

2%(7%-5%)

150,280

附表二、光星公司開立

5,004,519

(聖釭公司取具)

3%(8%-5%)

150,135

(小數點後捨去)

3,041,889

(台南振昌公司取具)

3%(8%-5%)

91,256

(小數點後捨去)

共計

481,677

附表六、扣案物

扣押時間、扣押依據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保管人

扣押物編號

㈠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處之人員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南院刑搜字第2008號搜索票於108年5月6日上午8時38分至下午4時整至名曜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搜索、扣押時所扣得之物品。

1

客戶及員工資料(邱名顯)

1袋

邱名顯

1-1-1

2

記帳客戶複核紀錄(振昌、同豐)

1袋

邱名顯

1-1-2

3

請款單及票據資料(邱名顯)

1袋

邱名顯

1-1-3

4

預估明細表(邱名顯)

1袋

邱名顯

1-1-4

5

客戶發票( 邱明顯 )

1袋

邱名顯

1-1-5

6

聖釭公司預估費用表等資料(邱名顯)

1袋

邱名顯

1-1-6

7

土地銀行存摺(戶名:邱名顯)

25本

吳于珊

1-1-7

8

請款單

2袋

吳于珊

1-1-8

9

客戶收款資料

4份

吳于珊

1-1-9

10

客戶作廢發票資料

1份

吳于珊

1-1-10

11

客戶明細資料

1份

吳于珊

1-1-11

12

客戶與請款明細

1份

吳于珊

1-1-12

13

賴振忠 匯款資料

1份

吳于珊

1-1-13

14

客戶收款資料(最新的)

1份

吳于珊

1-1-14

15

札記資料(邱友鴻座位)

3頁

邱友鴻

1-1-15

16

請款單

1份

邱名顯

1-1-16

17

國貿公司與百晟公司往來發票明細

3張

邱名顯

1-1-17

18

正州公司發票影本

1份

邱名顯

1-1-18

19

邱友鴻收憑資料

1份

邱名顯

1-1-19

20

金陽交通與中租迪和協議書

1份

邱名顯

1-1-20

21

圓橙生醫公司發票正本

1份

邱名顯

1-1-21

22

雜記資料

1份

邱名顯

1-1-22

23

發票作廢明細

1份

邱名顯

1-1-23

24

泳發工程行大小章

2個

邱名顯

1-1-24

25

同瑋環保公司大小章

6個

邱名顯

1-1-25

26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大小章

7個

邱名顯

1-1-26

27

同豐公司印章

3個

邱名顯

1-1-27

28

瑞展公司大小章

4個

邱名顯

1-1-28

29

與維銘公司往來資料

1份

邱名顯

1-1-29

30

預估費用-聖釭公司

1份

邱名顯

1-1-30

31

維銘公司101年帳目資料

1份

邱名顯

1-1-31

32

預估費用表-盛豐公司

1份

邱名顯

1-1-32

33

預估費用表-同豐公司

1份

邱名顯

1-1-33

34

盛豐公司106年憑證資料

1箱

邱名顯

1-1-34

35

振昌公司106年憑證資料

2箱

邱名顯

1-1-35

36

聖釭公司106年憑證資料

1箱

邱名顯

1-1-36

37

吳于姍電腦硬碟

1個

邱名顯

1-1-37

38

聖釭公司印章

1個

邱名顯

1-1-38

39

同豐公司106年憑證資料

1袋

邱名顯

1-1-39

40

同瑋公司106年憑證資料

1袋

邱名顯

1-1-40

41

ADATA8GB隨身碟

(員工電腦資料)

1支

邱名顯

1-1-41

42

電腦伺服器

1台

邱名顯

1-1-42

㈢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處之人員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南院刑搜字第2007號搜索票於108年5月6日上午9時15分至10時40分至臺南市○○區○○里○○000號之9(邱友鴻之住所)進行搜索、扣押時所扣得之物品。

1

客戶名單

1份

邱友鴻

1-3-1

2

新向公司申請設立文書

1份

邱友鴻

1-3-2

3

新向有限公司大小章

1袋

邱友鴻

1-3-3

4

穎禾農產企業社設立委託書

1張

邱友鴻

1-3-4

5

穎禾農產企業社大小章及柏宏興科技公司發票章

1袋

邱友鴻

1-3-5

6

邱友鴻IPHONE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邱友鴻

1-3-6

附表七、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㈠立新開立

編號

稅期

發票

年月

取具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字軌

銷售額(元)

稅額(元)

有無申報扣抵

幫助逃漏稅額

(元)

1

104年

9-10月

10409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RN00000000

508,425

25,421

0

備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9月14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2006741號函暨檢附之立新、光星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本院卷三P325-329】

10409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RN00000000

487,569

24,378

10409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RN00000000

506,235

25,312

10409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RN00000000

497,856

24,893

10409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RN00000000

385,968

19,298

10409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RN00000000

305,698

15,285

10409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RN00000000

405,698

20,285

10409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RN00000000

250,861

12,543

10409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RN00000000

385,690

19,285

10409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RN00000000

266,087

13,304

小計

4,000,087

200,004

2

104年

11-12月

10411

同豐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SG00000000

420,000

21,000

0

備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9月14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2006741號函暨檢附之立新、光星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本院卷三P325-329】

10411

同豐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SG00000000

600,000

30,000

10411

同豐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SG00000000

450,000

22,500

10412

同豐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SG00000000

460,000

23,000

10412

同豐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SG00000000

620,000

31,000

10412

同豐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SG00000000

450,000

22,500

小計

3,000,000

150,000

㈡光星開立

編號

稅期

發票年月

開立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字軌

銷售額

(元)

稅額

(元)

有無申報扣抵

幫助逃漏稅額

(元)

1

102年

9-10月

10209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265,000

13,250

0

備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9月14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2006741號函暨檢附之立新、光星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本院卷三P325、P331-333】

10209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437,000

21,850

10209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300,500

15,025

10210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402,600

20,130

10210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375,200

18,760

10210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222,300

11,115

小計

2,002,600

100,130

2

102年

11-12月

10211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QC00000000

263,000

13,150

0

備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9月14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2006741號函暨檢附之立新、光星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本院卷三P325、P331-333】

10211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QC00000000

201,000

10,050

102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QC00000000

184,000

9,200

102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QC00000000

352,000

17,600

小計

1,000,000

50,000

3

103年

1-2月

10301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ZA00000000

373,590

18,679

0

備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9月14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2006741號函暨檢附之立新、光星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本院卷三P325、P331-333】

10301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ZA00000000

300,010

15,000

10301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ZA00000000

426,400

21,320

1030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ZA00000000

450,000

22,500

1030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ZA00000000

500,000

25,000

1030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ZA00000000

323,590

16,180

小計

2,373,590

118,679

㈢發善開立

編號

稅期

發票年月

取具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字軌

銷售額

(元)

稅額

(元)

有無申報扣抵

幫助逃漏稅額

(元)

1

102年

11-12月

10211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310,410

15,521

0

備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9月14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2006741號函暨檢附之立新、光星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2份【本院卷三P325】

10211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255,481

12,774

10211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321,014

16,051

10212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113,095

5,655

小計

1,000,000

50,001

2

103年

1-2月

10301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ZA00000000

400,000

20,000

0

備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9月14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2006741號函暨檢附之立新、光星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2份【本院卷三P325】

10301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ZA00000000

670,000

33,500

10301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ZA00000000

430,000

21,500

10302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ZA00000000

373,590

18,679

10302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ZA00000000

500,000

25,000

小計

2,373,590

118,679

附表八、無罪

㈠發善開立

編號

稅期

發票年月

開立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字軌

銷售額

(元)

稅額

(元)

有無申報扣抵

逃漏稅額

(元)

主文

1

104年

1-2月

10401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NN00000000

937,880

46,894

0

邱友鴻無罪。

小計

937,880

46,894

附表九、罪數

編號

被告

主文

刑度

罪數

1

邱友鴻

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6月

(得易科罰金)

18

附表十、卷目對照表

109年度訴字第353號:

㈠本訴:

1.偵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卷一)偵察卷宗

2.偵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卷二)偵察卷宗

3.偵三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卷三)偵察卷宗

4.偵四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卷四)偵察卷宗

5.偵五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卷五)偵察卷宗

6.偵六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卷六)偵察卷宗

7.偵七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卷七)偵察卷宗

8.偵八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卷八)偵察卷宗

9.偵九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卷九)偵察卷宗

10.偵十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資料卷(0))偵察卷宗

11.偵十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資料卷(一))偵察卷宗

12.偵十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資料卷(二))偵察卷宗

13.偵十三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資料卷(三))偵察卷宗

14.偵十四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資料卷(四))偵察卷宗

15.偵十五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資料卷(五))偵察卷宗

16.偵十六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資料卷(六))偵察卷宗

17.偵十七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資料卷(七之一))偵察卷宗

18.偵十八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資料卷(七之二))偵察卷宗

19.偵十九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資料卷(八之一))偵察卷宗

20.偵二十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資料卷(八之二))偵察卷宗

21.偵二十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962號偵察卷宗

22.偵二十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363號(卷一)偵察卷宗

23.偵二十三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363號(卷二)偵察卷宗

24.偵二十四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5770號偵察卷宗

25.偵二十五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5872號偵察卷宗

26.偵二十六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18號偵察卷宗

27.偵二十七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83號偵察卷宗

28.本院卷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53號刑事卷宗(卷一)

29.本院卷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53號刑事卷宗(卷二)

30.本院卷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53號刑事卷宗(卷三)

31.本院卷四-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53號刑事卷宗(卷四)

32.本院卷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53號刑事卷宗(卷五)

㈡併辦一:

1.[併1]調查卷-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處南市機法一字第10966533170號卷(影卷)

2.[併1]偵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4451號偵察卷宗(影卷)

3.[併1]偵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5034號(卷一)偵察卷宗(影卷)

4.[併1]偵三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5034號(卷二)偵察卷宗(影卷)

5.[併1]偵四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6441號(卷一)偵察卷宗(影卷)

6.[併1]偵五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6441號(卷二)偵察卷宗(影卷)

7.[併1]偵六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6463號偵察卷宗(影卷)

8.[併1]偵七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05號偵察卷宗(影卷)

9.[併1]偵八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47號偵察卷宗(影卷)

10.[併1]偵九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2441號偵察卷宗(影卷)

11.[併1]偵十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43號偵察卷宗(影卷)

㈢併辦二:

1.[併2]調查卷-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處南市機法一字第10966533170號卷(影卷)

(同[併1]調查卷)

2.[併2]偵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5143號偵查卷宗(影卷)

3.[併2]偵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5144號偵查卷宗(影卷)

4.[併2]偵三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35號偵查卷宗(影卷)

5.[併2]偵四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36號偵查卷宗(影卷)

6.[併2]偵五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433號偵查卷宗(影卷)

㈣併辦三:

1.[併3]偵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430號(卷一)偵察卷宗

2.[併3]偵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430號(卷二)偵察卷宗

3.[併3]偵三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430號(卷三)偵察卷宗

4.[併3]偵四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430號(卷四)偵察卷宗

5.[併3]偵五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496號(卷一)偵察卷宗

6.[併3]偵六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496號(卷二)偵察卷宗

7.[併3]偵七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286號(卷一)偵察卷宗

8.[併3]偵八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286號(卷二)偵察卷宗

9.[併3]偵九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187號偵察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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