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4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限制住居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313號聲請人 鄧彥敦 選任辯護人 丁中原 律師
林俊吉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3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9號),聲請變更限制住居處所及報到處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彥敦限制住居處所,准予自臺北市○○區○○○路○○○巷○○號一樓,變更至臺北市○○區○○街○○○巷○號一樓;另每週一晚上七時至十一時之間辦理報到之處所,准予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位在臺北市○○區○○○路○○○巷○○○號),變更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位在臺北市○○區○○○路○段○○○○○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即被告鄧彥敦(下稱聲請人)前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2035號裁定准予變更限制住居處所至臺北市○○區○○○路○○○巷○○號1樓,並准變更報到處所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嗣又經本院101年1月6日院鼎刑信97上重訴54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變更報到時間為每週一晚上7時至11時之間。惟聲請人擬遷居至「臺北市○○區○○街○○○巷○號1樓」之址,因聲請人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目前正由本院審理中(本院103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9號),為此聲請准予變更限制住居之處所為臺北市○○區○○街○○○巷○號1樓,另請求變更報到之處所為新住居所之所隸管區,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位在臺北市○○區○○○路○段○○○○○號)等語。
二、本院經核本件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潘翠雪法官童有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