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50號原告 鍾淮蓁 即 蕭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昆男 等2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判要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係主張被告2人間之買賣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請求被告2人應將坐落於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座落該土地上之臺南市○○區○○路○○號房屋(權利範圍均全部)於民國104年9月7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債權行為以及於104年9月25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回復原狀,是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房地之價額與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較低者核定之,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8萬元(即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見本院卷第6、26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