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71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巷5弄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陳聰明 於民國93年6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3年6月9日起至123年6月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陳聰明於93年6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300,000元,借款期限為7年,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自93年6月10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且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第三人陳聰明自95年1月1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計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然第三人陳聰明於95年3月15日以夫妻贈與方式將上開抵押物移轉於相對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借據暨約定書撥動申請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景芬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表:95年度拍字第7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宜蘭縣│冬山鄉│鹿安││1081│建││12│65│16分之1│││││││││││││││└─┴───┴────┴────┴────┴───────┴─┴────────┴──┴──────┴──────┴─────┘┌──────────────────────────────────────────────────────────────┐│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7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1│791│宜蘭縣冬│鹿安段10│鋼筋混凝│1層45.│2層45.│3層28.│4層45.││164.86│陽台、電│共計8.││全部│││││山鄉順安│81地號│土造4層│45│45│51│45│││梯樓梯間│42│││││││路143巷5│││││││││││││││││弄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