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0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四、五所載,與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4、5所示日期犯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經附表編號4、5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曾定應執行刑1年2月),茲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2、3所列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此部分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89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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