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5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75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陳麗芳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玉娟
陳玉敏
一、債務人陳玉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伍仟柒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二、前項給付如對債務人陳玉娟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玉敏應於保證金額範圍內給付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