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3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得豪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得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曾得豪前犯詐欺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03年6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3年11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書記官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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