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4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94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以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