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6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652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高于婷 債務人 周玉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三個月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叁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司法事務官